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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地产市场秩序、推进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确保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我局对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截止2017年7月24日的有效情况进行梳理,现向社会公布并就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被列入《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失效名单》(见附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其所持有的资质证书自动失效,企业若需继续从事房地产开发的,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两个月内,依法到我局办理房地产开发资质延续或重新核定手续。不办理的,我局将依据《行政许可法》、《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二、各有关部门在受理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土地招拍挂、银行贷款融资、房屋交易备案、不动产登记等相关业务申请时,应依法将其所持有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的有效性作为前提条件之一。
一、被列入《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失效名单》(见附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其所持有的资质证书自动失效,企业若需继续从事房地产开发的,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两个月内,依法到我局办理房地产开发资质延续或重新核定手续。不办理的,我局将依据《行政许可法》、《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二、各有关部门在受理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土地招拍挂、银行贷款融资、房屋交易备案、不动产登记等相关业务申请时,应依法将其所持有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的有效性作为前提条件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