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录偷拍的资料能当证据吗
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六十八条:
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
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第六十九条
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三)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
第七十条
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
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三)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
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
在对方不知情的情况下录制的视频或者音频,如果没有侵害对方的合法权
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情况,一般可以做为合法证据。
“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一般是指私用窃听器材、威胁他人、非
法侵入他人住宅等。对正常的对话或者通话所做的录音,法院一般都会当做证
据采纳。
录音的时候应当保证录音的内容是事实陈述,比如借款纠纷中,应当以陈
述的语气表明借钱的时间、地点、金额、方式等,引导对方承认借款的事实。
应当注意,单单靠录音来证明案件的事实是远远不够的,应当结合其他证据加
以佐证才能更有力地证明案件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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