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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有第三者,另一方起诉离婚获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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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 > 西城 > 德胜门
类别:
其他法律咨询
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36号德胜凯旋大厦B座17层
夫妻一方有第三者,另一方起诉离婚获赔偿
案情简介:
刘某(女)与李某(男)于2008年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一子。婚后二人感情一直很好,直到孩子出生后,由于刘某一直在家照顾小孩,疏于收拾打扮,李某心生厌倦,与程某关系暧昧,自2010年起,李某与程某开始共同生活共同居住,对外也均以夫妻名义宣称, 2014年1月刘某忍无可忍向法院起诉离婚,以李某存在过错为由,请求法院判决二人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要求李某赔偿自己精神损失费100万元。
庭审情况:
法院审理查明刘某、李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包括两套住房和双方在两家公司的股份。在诉讼中,刘某提交了一份是其发现李某及第三者程某在李某租赁的房屋中后,李某当场写下的保证书。保证书主要内容为:“李某承认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第三者,现保证在婚姻存续期间不再与第三者来往,等待法院对现存婚姻的判决。”另外,法院还查明2013年2月份,李某多次与程某乘飞机到外地旅游。
一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判决刘某、李某双方离婚,婚生子由刘某抚养,李某每月给付生活费3000元,两套房屋均归刘某所有,刘某支付李某一半的折价款,并对两公司股权进行了分割。同时李某支付刘某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
律师点评:
离婚过错赔偿是指在离婚诉讼中,因过错方的行为导致夫妻离婚时,过错方应对无过错方给予民事赔偿的法律制度。新《婚姻法》和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对离婚过错损害赔偿都作了明确规定。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四种情况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根据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本案中李某的行为违背了夫妻之间相互忠诚的义务,在合法的婚姻关系解除之前,不应当与婚外异性有任何不光彩之行径。在本案庭审中,刘某提供的视频资料及李某亲笔写下的字据等证据,足以认定李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婚外异性同居的事实。因此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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