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在正查阶段如何更好的行使自己的权利?
律师在正查阶段如何更好的行使自己的权利?
金标律师事务所的刑事辩护律师们和许多同行一样,在刑事案件侦查阶段的介入中经常会遇到来自各方面的冷遇和非难,那么,我们如何才能更好地行使法律赋予我们律师的权利呢?笔者将从以下三个方面一一阐述:
一、对有关律师在诉讼中享有的权利的法律规定要熟知。
笔者曾经目睹自己的同行在个别侦查人员的非难面前无言以对,其原因不是因为他为“尊重”司法人员而不愿抗辩,而是由于他对法律生疏难以应对。可见要熟练运用法律就必须先熟悉法律。随着刑诉法的实施,国家有关部门相继出台了相关司法解释和规定。作为刑事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服务,应掌握的司法文件主要有:国家六部委制定的《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过程中若干问题的规定》、高人平易近检察院制定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公安部制定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和司法部制定的《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在上述司法文件中,有以下两方面规定我们应当熟记。
1、律师承受犯罪嫌疑人本人或者其亲属的委托后,可以行使四项诉讼权利。(1)向侦查机关办案人员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2)提出“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申请”,根据侦查机关的安排(办案机关应在48小时内,五种重大复杂案件在5日内决定),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有权了解有关案件情况,这项权利是刑诉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和《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的。除此之外,律师还可以了解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行使诉讼权利等情况;(3)征求犯罪嫌疑人的意见,决定是否代其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意见和控告材料;(4)为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向侦查机关申请取保候审,或者在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跨越法定期限时,向侦查机关要求解除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在七日内答复。
2、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享有八项诉讼权利也应熟记,因为律师应当向犯罪嫌疑人告知这些权利并作出解释。这八项诉讼权利是:(1)有权聘请一至二名律师;(2)有权拒绝回答与本案无关的问题;(3)有权核对讯问笔录。对有漏掉或者差错的记载提出弥补或者改正;(4)有权请求自行书写供述,侦查人员应当准许;(5)有权进行无罪辩解,或者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意见;(6)有权向律师反映案件情况;(7)有权对侦查机关的违法行为进行控告;(8)有权在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时,向侦查机关要求解除强制措施,以上权利规定在刑诉法第七十五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五条和第九十六条。
二、对应享有的诉讼权利要积极行使。
1、对不予合营的个别侦查人员,可以采取晓之以法,耐心说服的方法。
2、如遇个别对律师抱有偏见的侦查人员不依法办事时,我们应该积极申辩、据理力争。作为一名合格的刑事辩护律师既要敢于行使诉讼权利,还要擅长行使诉讼权利,要做到有理有节。
三、行使诉讼权利要严守法度。
业内人士普遍认为,刑事业务风险大,稍有不慎就会坠入陷阱,在侦查阶段介入的律师更要百倍警惕。长期的业务实践使我们认识到,侦查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服务的律师在行使诉讼权利时,要谨记“守法”二字,惟此才能风险,具体表现在:
1、不能超越权利范围。有些律师“积极”介入侦查,与侦查机关同时开展调查,甚至同时搜集证据,错误地认为要与侦查人员抢时间。殊不知律师此时不是“辩护人”,侦查阶段的诉讼权利与“辩护权”有区别,这种干扰司法侦查流动的调查取证行为是法律不允许的。
2、不能违反会见纪律。有些律师为了体现“服务周到”,违反监所管理规定和会见纪律,在犯罪嫌疑人和其亲属之间互通案件信息,或者传送违规物品,或者诱导犯罪嫌疑人作虚假陈述,这是严重违法甚至犯罪的行为,必须禁止。
3、不能泄露机密。对办案过程中了解到的国家机密、案件秘密、当事人隐私,律师要自觉保守,不能以任何方式、任何理由向任何人泄露出去。
笔者祝愿,我们每个刑事辩护律师都能强化权利意识,敢于和擅长行使诉讼权利,自觉维护律师良好的执业形象,为中国的法制建设贡献自己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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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标律师事务所的刑事辩护律师们和许多同行一样,在刑事案件侦查阶段的介入中经常会遇到来自各方面的冷遇和非难,那么,我们如何才能更好地行使法律赋予我们律师的权利呢?笔者将从以下三个方面一一阐述:
一、对有关律师在诉讼中享有的权利的法律规定要熟知。
笔者曾经目睹自己的同行在个别侦查人员的非难面前无言以对,其原因不是因为他为“尊重”司法人员而不愿抗辩,而是由于他对法律生疏难以应对。可见要熟练运用法律就必须先熟悉法律。随着刑诉法的实施,国家有关部门相继出台了相关司法解释和规定。作为刑事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服务,应掌握的司法文件主要有:国家六部委制定的《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过程中若干问题的规定》、高人平易近检察院制定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公安部制定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和司法部制定的《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在上述司法文件中,有以下两方面规定我们应当熟记。
1、律师承受犯罪嫌疑人本人或者其亲属的委托后,可以行使四项诉讼权利。(1)向侦查机关办案人员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2)提出“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申请”,根据侦查机关的安排(办案机关应在48小时内,五种重大复杂案件在5日内决定),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有权了解有关案件情况,这项权利是刑诉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和《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的。除此之外,律师还可以了解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行使诉讼权利等情况;(3)征求犯罪嫌疑人的意见,决定是否代其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意见和控告材料;(4)为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向侦查机关申请取保候审,或者在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跨越法定期限时,向侦查机关要求解除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在七日内答复。
2、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享有八项诉讼权利也应熟记,因为律师应当向犯罪嫌疑人告知这些权利并作出解释。这八项诉讼权利是:(1)有权聘请一至二名律师;(2)有权拒绝回答与本案无关的问题;(3)有权核对讯问笔录。对有漏掉或者差错的记载提出弥补或者改正;(4)有权请求自行书写供述,侦查人员应当准许;(5)有权进行无罪辩解,或者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意见;(6)有权向律师反映案件情况;(7)有权对侦查机关的违法行为进行控告;(8)有权在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时,向侦查机关要求解除强制措施,以上权利规定在刑诉法第七十五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五条和第九十六条。
二、对应享有的诉讼权利要积极行使。
1、对不予合营的个别侦查人员,可以采取晓之以法,耐心说服的方法。
2、如遇个别对律师抱有偏见的侦查人员不依法办事时,我们应该积极申辩、据理力争。作为一名合格的刑事辩护律师既要敢于行使诉讼权利,还要擅长行使诉讼权利,要做到有理有节。
三、行使诉讼权利要严守法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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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能超越权利范围。有些律师“积极”介入侦查,与侦查机关同时开展调查,甚至同时搜集证据,错误地认为要与侦查人员抢时间。殊不知律师此时不是“辩护人”,侦查阶段的诉讼权利与“辩护权”有区别,这种干扰司法侦查流动的调查取证行为是法律不允许的。
2、不能违反会见纪律。有些律师为了体现“服务周到”,违反监所管理规定和会见纪律,在犯罪嫌疑人和其亲属之间互通案件信息,或者传送违规物品,或者诱导犯罪嫌疑人作虚假陈述,这是严重违法甚至犯罪的行为,必须禁止。
3、不能泄露机密。对办案过程中了解到的国家机密、案件秘密、当事人隐私,律师要自觉保守,不能以任何方式、任何理由向任何人泄露出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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