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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擅自终止妊娠是否可以作为法定离婚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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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擅自终止妊娠是否可以作为法定离婚的理由?
近些年来,有些女性为了工作、学习深造、保持身材等原因不愿生育,有些女性未经丈夫同意还擅自终止妊娠,双方因此而发生的离婚纠纷,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那么,夫妻因是否生育问题产生纠纷、导致感情破裂,是否可以作为离婚的法定理由呢?本文将会为你一一解答:
生育权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夫妻双方各自都享有生育权,但是这一权利的实现需要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共同行使才可以。如果妻子不愿意生育,丈夫不得以其享有生育权为由强迫妻子生育。虽然妻子未经丈夫同意终止妊娠,可能会对夫妻感情造成伤害,甚至危及婚姻关系的稳定,但丈夫并不能以本人享有的生育权对抗妻子享有的生育决定权,故妻子单方终止妊娠不构成对丈夫生育权的侵犯。  
但是,如果法律上认定妻子擅自终止妊娠不构成对丈夫生育权的侵犯,而又不允许丈夫以此为由提出离婚,实质上就是强迫丈夫娶一个不愿生育的配偶,其后果严重侵犯了公民的生育权,因此,笔者认为,夫妻因是否生育问题产生纠纷、导致感情破裂,应作为离婚的法定理由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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