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情不报的罪与非罪
2010年。家住北京某小区的林女士和丈夫离婚,儿子判给了林女士,看着已经上大学的董事儿子,林女士总想多给孩子一些疼爱,母子之间的感情也非常深厚,由于孩子在外地上大学,所以林女士一个人在空荡荡的房间里也显得冷冷清清。于是林女士决定将房屋出租,这样下来,每个月的租金还可以多给孩子一些零用钱。于是林女士就在小区里张贴了房屋出租的广告。很快,一位自称姓周的先生打电话给王女士商谈租房事宜,经过一番讨价还价,林女士将自家房屋的第三层阁楼以每月800元的价格租给了周先生。周先生说自己是做服装生意的,他一下就付清了半年的房租,看着周先生为人爽气,林女士也没有好意思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也没有没有签订任何书面租赁合同。一个月后。由于林女士有事需要回娘家就将自己家的钥匙留给了周先生。
两个月后,当林女士回家拿生活用品时,无意间发现阁楼里暗无天日堆满了散装,七八个工人正在包装。林女士还看到了红双喜牌、牡丹牌的包装壳。林女士心里很忐忑,多次要求周先生等人搬出房屋,但是周先生好说歹说,还赠送了一些礼品,林女士碍于情面,也就没有吱声。
谁知道,就在林女士发现藏在自家的这个制假窝点后两个月,公安机关将这一制假窝点破获,当场查获假冒红双喜牌、牌、牡丹牌,价值26万余元。除了制假工人外,房东林女士同时也被公安机关逮捕,这让林女士大喊冤枉:“我是房东,房客犯罪和我有什么关系?”而此时,周先生已经逃走。
法庭上,林女士认为,她只是知情不报,并没有实际参与到犯罪中去,所以不应该认定为犯罪。而公诉机关认为,尽管林女士没有直接参与犯罪,但她明明知道房客制造,却知情不报。按照制假窝点每天制造300条-400条计算,从林女士发现不妥到公安机关破获案件的两个月内,犯罪分子足以生产出许多,社会危害性极大。林女士的纵容为犯罪分子提供了场地,且由于犯罪分子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15万元以上,按照刑法规定,林女士已经构成犯罪,可处3年以上7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后经人民法院对房东林女士假冒注册商标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并当庭作出判决,被告人林女士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2万元,对林女士的违法所得4800元租金予以追缴。
律师观点:
在很多人看来,一旦发生重大刑事案件,公安机关就会发出案情通告,鼓励知情者提供破案线索。因为走访群众、悬赏举报是近年来公安机关的侦破一些恶性刑事案件的通常做法,知情者是否及时提供情况,往往成为一些案件能否及时侦破的转折点。但实践中,并不是每个知情人都会知情举报,之所以知情不报,有人害怕遭到,而有的人则是维护朋友或者亲人,还有一部分人认为和人家无冤无仇,没必要多管闲事,“事不关己,高高挂起”。
本案中,就房东林女士是否构成犯罪存在争议。知情不报是指知道情况而不报告,特指没有犯罪的人主动地或被动地对检察当局隐匿别人的叛逆罪或重罪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与知情不报在形式上颇为相似的窝藏、包庇罪构成犯罪,窝藏、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明包庇的行为。两者主要区别在:
客观表现形式:窝藏、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住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做明包庇的行为,知情不报是指明知是逃匿的罪犯而不向司法机关举报,放任其逍遥法外的行为。
行为方式区别:窝藏、包庇罪是以积极的行为实施犯罪的,而知情不报则是以消极的不作为方式实施的。
行为的性质及法律后果不同:窝藏、包庇是一种犯罪行为,实施窝藏包庇行为要受到国家司法机关的刑事制裁;知情不报,我国《刑法》没有将其规定为犯罪行为,但对于知情不报的行为应予批评教育,不能认定为是犯罪行为。
由此可以看出,林女士知情不报不构成犯罪,但是其在明知周先生犯有假冒注册商品的行为时,还为其提供场所,在客观上帮助了其犯罪。刑法第310条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本案中的林女士符合该罪的构成要件。故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