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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应增设兜底条款

区域:
北京 > 西城 > 德胜门
类别:
诉讼代理
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36号德胜凯旋大厦B座17层
犯罪应增设兜底条款
  刑法对这一类犯罪采用了“罪群”的立法方式加以规定,即除了在侵犯财产罪章中规定了普通罪外,还在破坏社会市场经济秩序罪一章中规定了集资罪、票据罪、信用卡罪等八种金融犯罪。在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中,对上述八种金融犯罪的立案标准作了规定,即除集资罪和信用卡罪外,对于自然人犯罪的追诉标准一般在5000元至10000元之间,单位犯罪的追诉标准一般在5万元至10万元之间。但是由于金融的追诉标准均高于普通,且普通与金融之间存在法条上的竞合,对于那些高于普通立案标准而未达到金融追诉标准的行为,究竟该如何评价,司法实践中差异较大:有的以未达到金融罪追诉标准为由,对这种行为不予立案;有的则以普通罪对行为人定罪处罚。
  笔者认为,有必要在《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普通条款中增加一款:公私财物,不构成本法百九十三条、百九十四条、百九十六条至百九十八条规定的犯罪,但数额符合前款数额较大规定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这样的设置,既有利于刑法体系的进一步完善,使普通法与特别法相互衔接,又不违背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以票据为例,《追诉标准》中规定:个人进行金融票据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应予追诉,假设行为人进行票据数额在6000元,根据刑法百九十四条的规定,其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而当其进行票据数额在4000元时,则构成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普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可见,兜底条款的设立,在这里起到了很好的堵漏作用,使得“一般构成”和“特殊构成”相互呼应,相互补充,编织成了一张严密的刑事法网。
  对于集资罪, 《追诉标准》规定其立案标准为:个人集资数额在10万元以上、单位集资在50万元以上的行为,这样的规定,也反映了集资的一个客观特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笔者认为,对于未达到追诉标准的集资行为,不宜以罪定罪处罚,否则,易造成量刑上的不平衡(如自然人集资9万元,以罪定罪可能判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集资10万元只不过可能会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对于信用证,只要使用伪造、变造或作废的信用证即有可能构成该罪,所以不会产生上述矛盾,因而对于这类犯罪的追诉,应严格执行《追诉标准》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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