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专业债务追讨公司
也要知己知彼
现代法制社会,怎样,是企业老板关心的热门话题,对中小企业来说,更是关系到能否生存和发展的关键问题。
要,首先要了解怎样逃债。职业无贵贱,逃债有高低。现代的企业家,很多都是逃债的专家。有的逃得高明,逃得专业,就算是赖掉大部分债款,人家可能还要感恩戴德,感谢你还了钱,珠海巨人集团就是这类的典型,这也是逃债的高境界;另有一类是属于“狸猫换太子”型的,对于你送的货,让企业员工去签收,过一段时间把那人解雇了,你找上门去,他翻脸不认人,说根本没收到货,你对他也无可奈何;还有一类这样的人,天天喊穷,追得急了就给你一点,总是这样不死不活的跟你拖下去;还有一类是逃债中无赖的,要钱没有,要命一条,实在不行,溜之大吉。 了解逃债者的逃债方式,只是的步。用法律武器,是企业不得已的选择,能够防患于未然。尽可能做好防范工作,是企业的高目标。企业在发生业务联系时,了解对方企业的资信,这是业务开展的基础。了解对方企业资信,要先调查对方企业的工商登记资料。这是了解对方企业资信的必备工作。在查工商登记资料时,有些工商局不仅提供简单的注册资料,有时还会提供该企业详细的年审及企业变更资料,这些资料是了解企业资信的重要渠道,只有结合这些资料对企业进行实地考察,全面了解,才能真正了解企业的资信。
防范逃债,查工商登记资料是基础,实地考察则是关键。实地考察对于生产型企业是一种特别有效的办法,但有些地方官商勾结非常严重,通常的风险防范方法根本不起作用。本人曾代理过这样的案例,一外商与某地政府合作开设一大型设备生产厂,利用当地政府合作批出的地块建厂房,工程款是施工队垫资的。建好后用厂房融资租用设备,向我当事人招揽业务,向其供货,像这样的小供应商就有100多家,付款方式都是月结后60天付款。在供应了几十万元的货后,对方只支付了几万元,后面根本就不付款。起诉后,法院判决该设备生产厂支付欠款,对方却已无财产可以执行。设备和厂房均被抵押,施工队和供应商天天找他们要钱,当地政府要我们找外商,而外商早已拍拍屁股跑掉了。当我们要求法院判对方破产清算时,法院却迟迟不予立案。我们知道法院受到了当地政府的压力。面对这样官商勾结的逃债,通常的防范措施无济于事。所以,当企业了解到对方有政府背景时,应更加具体地了解政府在其中的作用,要小心从事。
调查完企业资信,正式开展业务,下一步就是怎样签订合同了。有一些企业不重视合同,认为出事找人解决就可以了,这种想法是错误的。我国法制建设不完善,确实存在着有时“找人”比合同管用的现象,但“找人”也要付出成本,如果在合同签订之初就做出对企业有利的约定,可能比“找人”的成本更低,而且更起作用。
现代社会经济纠纷在所难免。对于客户欠债,必须态度坚决地采取法律行动解决,不要因为数额少,对方口头承诺而一拖再拖,中了对方的“缓兵之计”,等对方转移资产,再采取法律行动已是无济于事。我们多次受理货款纠纷案件,很多追不回货款的案件都是由于当事人“姑息养奸”造成的。到法院起诉前,向对方发律师函,给对方法律的震慑,达到不战而屈人之兵,也是可以考虑的方法。
到法院起诉,诉讼费由败诉一方承担,但原告要先垫付。法院判决胜诉后,有时由于欠债人没有可执行财产,经常发生赢了官司输了钱的现象。在这种情况下,申请法院快速查封、冻结欠债人的资产,就成为能否顺利追回债款的关键。诉讼的步,就是要提请法院查封或冻结对方资产。去年我们曾代理一银行担保合同纠纷,债务人是香港人,向银行贷款购房,后由于香港金融危机楼价大跌,债务人的房产被银行收回后还欠银行200多万元,我们代表银行起诉债务人及担保人,一立案就申请查封了担保人的房产及公司股份,担保人在几次交手后,意识到官司打下去对自己没有任何好处,只得乖乖拿出钱,后双方和解结案。
立完案,法院查封对方财产后,企业应充分准备材料,积极应诉,使判决能尽可能地保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只有证据充足,法院才能支持债权人的诉讼请求。诉讼阶段,按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一审一般是半年,二审是3个月,两审终审。利用审限转移资产、拖延时间是债务人逃避债务的惯常手法。而且,尽管《民事诉讼法》规定一审长不超过半年,但法院经常会由于各种原因超过时限,我们有一经济纠纷案件,主审法官三易其人,从2000年立案,到现在还没有终结。面对法院时效上的问题,当事人也可在初签合同时与对方约定发生问题时通过仲裁解决,明确约定仲裁地点及仲裁庭,仲裁一裁生效,不需要经过二审,时间上快捷。另外,仲裁是国际承认的,在全世界都可以申请执行。
判决下来后,就是申请执行。执行是诉讼价值的终体现,一个胜诉判决,如果没法执行,这样的判决对当事人来说是毫无意义的。对于个人来说,在判决胜诉后的一年时间内申请执行都是有效的,对于企业来说,在判决胜诉后的半年时间内申请执行都是有效的。如果超过法定期限不申请执行,就丧失了强制执行申请权。上海曾发生这样的事,一律师在代理一经济纠纷案件胜诉后,从法院领回判决书,由于事情较多,忘了告诉当事人,也没有申请执行,等发现时已过了执行时效,无法申请执行,40多万的胜诉款无法追回。当事人一怒之下就把该律师告上法院。这样的事虽然不多,但作为债权人也应重视。
上述是用法律武器的一般程序,但也有一些非法律手段。多数情况下,公司都会把追欠的任务放到员工身上,一般是谁做的业务谁负责任。追回来有奖,工资全发,还可能有提成;追不回来,扣工资,奖金别提,还可能走人。这使一些业务员深感压力。在此情况下,有些聪明的业务员也总结出了一套办法,那就是死缠滥打,要诀是态度和气,立场坚定,不达目的决不罢休,往往效果都不错。
有些欠债是“善意”的,之所以说是“善意”,主要是从动机方面分析,他的目的并不是要赖你的钱。有些经销商故意欠下企业的债只是为了跟企业讨价还价,争取更好的待遇,比如说支持更有力度一些,供货周期更短一些,结算周期更长一些,优惠政策更多一些,等等。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就应明辨对方的意图到底是什么,是有意赖债?还是别有所图?然后有的放矢地采取措施,一般也会达到较好的效果,在这方面,负责清欠的业务员要做好经销商与厂家的沟通工作,这是成功清欠的关键
现代法制社会,怎样,是企业老板关心的热门话题,对中小企业来说,更是关系到能否生存和发展的关键问题。
要,首先要了解怎样逃债。职业无贵贱,逃债有高低。现代的企业家,很多都是逃债的专家。有的逃得高明,逃得专业,就算是赖掉大部分债款,人家可能还要感恩戴德,感谢你还了钱,珠海巨人集团就是这类的典型,这也是逃债的高境界;另有一类是属于“狸猫换太子”型的,对于你送的货,让企业员工去签收,过一段时间把那人解雇了,你找上门去,他翻脸不认人,说根本没收到货,你对他也无可奈何;还有一类这样的人,天天喊穷,追得急了就给你一点,总是这样不死不活的跟你拖下去;还有一类是逃债中无赖的,要钱没有,要命一条,实在不行,溜之大吉。 了解逃债者的逃债方式,只是的步。用法律武器,是企业不得已的选择,能够防患于未然。尽可能做好防范工作,是企业的高目标。企业在发生业务联系时,了解对方企业的资信,这是业务开展的基础。了解对方企业资信,要先调查对方企业的工商登记资料。这是了解对方企业资信的必备工作。在查工商登记资料时,有些工商局不仅提供简单的注册资料,有时还会提供该企业详细的年审及企业变更资料,这些资料是了解企业资信的重要渠道,只有结合这些资料对企业进行实地考察,全面了解,才能真正了解企业的资信。
防范逃债,查工商登记资料是基础,实地考察则是关键。实地考察对于生产型企业是一种特别有效的办法,但有些地方官商勾结非常严重,通常的风险防范方法根本不起作用。本人曾代理过这样的案例,一外商与某地政府合作开设一大型设备生产厂,利用当地政府合作批出的地块建厂房,工程款是施工队垫资的。建好后用厂房融资租用设备,向我当事人招揽业务,向其供货,像这样的小供应商就有100多家,付款方式都是月结后60天付款。在供应了几十万元的货后,对方只支付了几万元,后面根本就不付款。起诉后,法院判决该设备生产厂支付欠款,对方却已无财产可以执行。设备和厂房均被抵押,施工队和供应商天天找他们要钱,当地政府要我们找外商,而外商早已拍拍屁股跑掉了。当我们要求法院判对方破产清算时,法院却迟迟不予立案。我们知道法院受到了当地政府的压力。面对这样官商勾结的逃债,通常的防范措施无济于事。所以,当企业了解到对方有政府背景时,应更加具体地了解政府在其中的作用,要小心从事。
调查完企业资信,正式开展业务,下一步就是怎样签订合同了。有一些企业不重视合同,认为出事找人解决就可以了,这种想法是错误的。我国法制建设不完善,确实存在着有时“找人”比合同管用的现象,但“找人”也要付出成本,如果在合同签订之初就做出对企业有利的约定,可能比“找人”的成本更低,而且更起作用。
现代社会经济纠纷在所难免。对于客户欠债,必须态度坚决地采取法律行动解决,不要因为数额少,对方口头承诺而一拖再拖,中了对方的“缓兵之计”,等对方转移资产,再采取法律行动已是无济于事。我们多次受理货款纠纷案件,很多追不回货款的案件都是由于当事人“姑息养奸”造成的。到法院起诉前,向对方发律师函,给对方法律的震慑,达到不战而屈人之兵,也是可以考虑的方法。
到法院起诉,诉讼费由败诉一方承担,但原告要先垫付。法院判决胜诉后,有时由于欠债人没有可执行财产,经常发生赢了官司输了钱的现象。在这种情况下,申请法院快速查封、冻结欠债人的资产,就成为能否顺利追回债款的关键。诉讼的步,就是要提请法院查封或冻结对方资产。去年我们曾代理一银行担保合同纠纷,债务人是香港人,向银行贷款购房,后由于香港金融危机楼价大跌,债务人的房产被银行收回后还欠银行200多万元,我们代表银行起诉债务人及担保人,一立案就申请查封了担保人的房产及公司股份,担保人在几次交手后,意识到官司打下去对自己没有任何好处,只得乖乖拿出钱,后双方和解结案。
立完案,法院查封对方财产后,企业应充分准备材料,积极应诉,使判决能尽可能地保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只有证据充足,法院才能支持债权人的诉讼请求。诉讼阶段,按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一审一般是半年,二审是3个月,两审终审。利用审限转移资产、拖延时间是债务人逃避债务的惯常手法。而且,尽管《民事诉讼法》规定一审长不超过半年,但法院经常会由于各种原因超过时限,我们有一经济纠纷案件,主审法官三易其人,从2000年立案,到现在还没有终结。面对法院时效上的问题,当事人也可在初签合同时与对方约定发生问题时通过仲裁解决,明确约定仲裁地点及仲裁庭,仲裁一裁生效,不需要经过二审,时间上快捷。另外,仲裁是国际承认的,在全世界都可以申请执行。
判决下来后,就是申请执行。执行是诉讼价值的终体现,一个胜诉判决,如果没法执行,这样的判决对当事人来说是毫无意义的。对于个人来说,在判决胜诉后的一年时间内申请执行都是有效的,对于企业来说,在判决胜诉后的半年时间内申请执行都是有效的。如果超过法定期限不申请执行,就丧失了强制执行申请权。上海曾发生这样的事,一律师在代理一经济纠纷案件胜诉后,从法院领回判决书,由于事情较多,忘了告诉当事人,也没有申请执行,等发现时已过了执行时效,无法申请执行,40多万的胜诉款无法追回。当事人一怒之下就把该律师告上法院。这样的事虽然不多,但作为债权人也应重视。
上述是用法律武器的一般程序,但也有一些非法律手段。多数情况下,公司都会把追欠的任务放到员工身上,一般是谁做的业务谁负责任。追回来有奖,工资全发,还可能有提成;追不回来,扣工资,奖金别提,还可能走人。这使一些业务员深感压力。在此情况下,有些聪明的业务员也总结出了一套办法,那就是死缠滥打,要诀是态度和气,立场坚定,不达目的决不罢休,往往效果都不错。
有些欠债是“善意”的,之所以说是“善意”,主要是从动机方面分析,他的目的并不是要赖你的钱。有些经销商故意欠下企业的债只是为了跟企业讨价还价,争取更好的待遇,比如说支持更有力度一些,供货周期更短一些,结算周期更长一些,优惠政策更多一些,等等。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就应明辨对方的意图到底是什么,是有意赖债?还是别有所图?然后有的放矢地采取措施,一般也会达到较好的效果,在这方面,负责清欠的业务员要做好经销商与厂家的沟通工作,这是成功清欠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