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视版权侵权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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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解电影”为一款在线图文电影解说软件,以“十分钟品味一部好电影”为口号,将电影、影视剧制作成图片集。因认为“图解电影”软件未经许可提供了电视剧《三生三世十里桃花》的连续图集,基本涵盖了剧集的主要画面和全部情节,优酷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将“图解电影”平台的运营方深圳市蜀黍科技有限公司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要求对方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共计50万元。
8月6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定被告提供“图解电影”图片集的行为构成对原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告是否享有涉案剧集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实施的被控侵权行为是否构成对原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被告如果构成侵权,是否应承担原告主张的民事责任。
原告享有涉案剧集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原告优酷网络公司诉称,电视剧《三生三世十里桃花》(以下统称涉案剧集)是一部影视作品,原告花费巨额成本取得了涉案剧集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和维权权利。在授权期内,原告发现被告在其开发运营的“图解电影”平台上的剧集栏目中提供涉案剧集的连续图集,基本涵盖了涉案剧集的主要画面和全部情节,构成侵害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优酷网络公司向北京互联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50万元。
而被告蜀黍科技公司辩称,“图解电影”平台是一个用户自行上传信息的分享平台,是信息存储空间,平台有声明要求上传的内容必须合法合规,尽到了平台注意义务。另外,视频播放通常情况下一秒就有24帧画面,“图解电影”并非连续使用图片,不会对视频造成直接的侵权。
法院认为,本案中,原告基于授权获得涉案剧集专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权利来源链条清晰完整,被告对原告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事实不持异议。因此,原告享有涉案剧集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有权就涉案剧集主张权利。
提供涉案图片集的行为构成提供作品行为
将他人类电作品进行截图制作图片集的行为是否属于提供该类电作品的行为?
法院认为,涉案剧集是连续动态的影视画面,而“图解电影”是静态图片,两者分属于不同的作品类型。但根据现有制作技术,流动画面的电影及类电作品的实质,是静止画面的集合和连续播放,电影或类电作品中一帧帧的画面是该作品的组成部分。
本案中,通过比对,“图解电影”图片集过滤了涉案剧集的音效内容,截取了涉案剧集中的382幅画面,其截取的画面并非进入公有领域的创作元素,而为涉案剧集中具有独创性表达的部分内容。
因此,提供涉案图片集的行为构成提供作品的行为。被控侵权行为通过网络在线方式,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图片集,该行为落入涉案剧集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控制范围。
那么,被告是否直接实施了提供作品的行为,或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
法院认为,即使涉案图片集由网络用户第三人上传,被告在明知影视类作品具有较大市场价值,不大可能授权给普通用户的情况下,仍设置网站普通用户提供影视资源图片集,吸引、教唆其实施上传行为,且与用户之间存在关于涉案图片集利益分享等紧密关系,具有明显的主观故意,构成共同提供涉案图片集的行为。
对于被控侵权行为是否构成合理使用这一问题。法院认为,本案中,涉案图片集目的并非介绍或评论,而是迎合用户在短时间内获悉剧情、主要画面内容的需求,故不属于合理引用。
法院判决被告构成侵权 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
本案中,被告未经许可,对涉案剧集实施信息网络传播行为,构成对原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原告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法院综合涉案剧集知名度较高、侵权行为发生时间尚处相对的市场热播期;侵权行为持续时间较长,但被告及时删除侵权内容;被告网站中显示的观看、播放数量等因素,酌定原告的经济损失。
因此,北京互联网法院判决:被告深圳市蜀黍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优酷网络技术公司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同时,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本案典型意义在于,, 此案是全国首例涉及将影视作品制作成图片集方式侵权的案件;第二,此案明确了影视市场商业化开发和合理使用的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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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解电影”为一款在线图文电影解说软件,以“十分钟品味一部好电影”为口号,将电影、影视剧制作成图片集。因认为“图解电影”软件未经许可提供了电视剧《三生三世十里桃花》的连续图集,基本涵盖了剧集的主要画面和全部情节,优酷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将“图解电影”平台的运营方深圳市蜀黍科技有限公司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要求对方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共计50万元。
8月6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定被告提供“图解电影”图片集的行为构成对原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告是否享有涉案剧集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实施的被控侵权行为是否构成对原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被告如果构成侵权,是否应承担原告主张的民事责任。
原告享有涉案剧集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原告优酷网络公司诉称,电视剧《三生三世十里桃花》(以下统称涉案剧集)是一部影视作品,原告花费巨额成本取得了涉案剧集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和维权权利。在授权期内,原告发现被告在其开发运营的“图解电影”平台上的剧集栏目中提供涉案剧集的连续图集,基本涵盖了涉案剧集的主要画面和全部情节,构成侵害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优酷网络公司向北京互联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50万元。
而被告蜀黍科技公司辩称,“图解电影”平台是一个用户自行上传信息的分享平台,是信息存储空间,平台有声明要求上传的内容必须合法合规,尽到了平台注意义务。另外,视频播放通常情况下一秒就有24帧画面,“图解电影”并非连续使用图片,不会对视频造成直接的侵权。
法院认为,本案中,原告基于授权获得涉案剧集专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权利来源链条清晰完整,被告对原告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事实不持异议。因此,原告享有涉案剧集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有权就涉案剧集主张权利。
提供涉案图片集的行为构成提供作品行为
将他人类电作品进行截图制作图片集的行为是否属于提供该类电作品的行为?
法院认为,涉案剧集是连续动态的影视画面,而“图解电影”是静态图片,两者分属于不同的作品类型。但根据现有制作技术,流动画面的电影及类电作品的实质,是静止画面的集合和连续播放,电影或类电作品中一帧帧的画面是该作品的组成部分。
本案中,通过比对,“图解电影”图片集过滤了涉案剧集的音效内容,截取了涉案剧集中的382幅画面,其截取的画面并非进入公有领域的创作元素,而为涉案剧集中具有独创性表达的部分内容。
因此,提供涉案图片集的行为构成提供作品的行为。被控侵权行为通过网络在线方式,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图片集,该行为落入涉案剧集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控制范围。
那么,被告是否直接实施了提供作品的行为,或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
法院认为,即使涉案图片集由网络用户第三人上传,被告在明知影视类作品具有较大市场价值,不大可能授权给普通用户的情况下,仍设置网站普通用户提供影视资源图片集,吸引、教唆其实施上传行为,且与用户之间存在关于涉案图片集利益分享等紧密关系,具有明显的主观故意,构成共同提供涉案图片集的行为。
对于被控侵权行为是否构成合理使用这一问题。法院认为,本案中,涉案图片集目的并非介绍或评论,而是迎合用户在短时间内获悉剧情、主要画面内容的需求,故不属于合理引用。
法院判决被告构成侵权 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
本案中,被告未经许可,对涉案剧集实施信息网络传播行为,构成对原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原告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法院综合涉案剧集知名度较高、侵权行为发生时间尚处相对的市场热播期;侵权行为持续时间较长,但被告及时删除侵权内容;被告网站中显示的观看、播放数量等因素,酌定原告的经济损失。
因此,北京互联网法院判决:被告深圳市蜀黍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优酷网络技术公司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同时,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本案典型意义在于,, 此案是全国首例涉及将影视作品制作成图片集方式侵权的案件;第二,此案明确了影视市场商业化开发和合理使用的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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