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房产证 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吗
没有房产证 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吗?
没有房产证或者房产证还没办下来就进行买卖房屋的现象越来越普遍,因此引起的矛盾也大量增加,有人认为买卖合同有效,有人则认为无效,也有人经常拿着房屋买卖合同来,要求与对方解除合同,理由是签订合同时卖方没有房产证。那么到底没有的房产证的房子买卖合同有效吗?本文将针对此情况做一下简要分析。
根据《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那么,没有房产证的房屋买卖合同一定无效吗?并非如此。首先,房地产管理法第条的规定属于行政管理性质的规定,目前的主流观点是,违反了该规定并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其次,房地产证是拥有所有权的证明,没有房产证即意味着没有所有权,出卖没有所有权的房屋属于无权处分。但无权处分行为在无权处分人取得处分权利以后便生效,转而成为有权处分行为。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规定: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依此规定,没有房产证的房屋买卖合同并非必然无效。再次,有的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在卖方拿到房产证或者具备转让条件以后双方再履行买卖合同,这样的合同也并非一定无效。这样的合同其实是附条件合同,在所附条件“卖方拿到房产证或者具备转让条件”成就以后合同才生效。在卖方没有拿到房产证时,该合同不生效,但不生效不是无效,一旦条件成就合同就生效;如果合同所附条件确定不会实现,该就成为一份无效合同了。
后,只有符合一定条件的合同才是无效合同。比如说:双方都知道卖方没有房产证,却签订了一份买卖没有房产证的房屋的合同;买方或者卖方有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行为;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者利益;等等。合同应当遵守。现代合同法的原则是尽量让合同生效,这也是诚实信用原则的必然要求。同时由于合同的无效属于、当然、自始无效,因此,当发现合同出现无效事由时,应当及时予以解除,以免造成更大的损失。
常兴莲律师,女,法学学士。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37号京师律师大厦。
法律专长:债权债务、交通事故、民商合同、人身损害、婚姻家庭、劳动工伤、财产权益、刑事辩护。
所属事务所: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1101201711013269
执业感言:敬律师之业、行仁义之德、事辛苦之力、求法律之公!
常兴莲律师自2002年开始从事法律工作,具备扎实的法学知识,精通各类法律文书的写作,熟知整个法律诉讼的操作程序,具有相当强的庭辩能力和丰富的实务经验。其本人做事认真仔细,诚实守信,办理案件认真负责,理论基础扎实。无论代理诉讼还是非诉讼类案件均坚持对当事人负责的原则,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能与当事人充分沟通,及时交换意见,讲解法律条文通俗易懂,让其听得明白,办的放心。执业以来成功代理多起争议标的额大、法律关系复杂、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诉讼案件,提供的法律服务均得到当事人的认可,形成了良好的口碑!
业务专长及服务范围:
1.代理各类与房地产相关的诉讼案件,包括但不限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物业管理纠纷、服务合同纠纷以及离婚,继承,分家析产中涉及房产分割的案件等。
2.代理或陪同当事人进行合同谈判,起草、修改相关的房屋买卖合同。
3.提供房地产交易过程中所涉及的法律问题的咨询。
4.帮助办理房屋继承相关的所有手续,起草遗嘱,遗赠扶养协议,办理遗嘱的相关公证手续;办理继承所需要的相关手续;办理继承的房产过户登记手续;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房产及其他财产继承的相关问题。
5.办理与房产相关的公证及见证手续。
欢迎来电咨询,也许您的一个电话,会让您柳暗花明。
网址:http://www.***/
联系方式:18518552858
没有房产证或者房产证还没办下来就进行买卖房屋的现象越来越普遍,因此引起的矛盾也大量增加,有人认为买卖合同有效,有人则认为无效,也有人经常拿着房屋买卖合同来,要求与对方解除合同,理由是签订合同时卖方没有房产证。那么到底没有的房产证的房子买卖合同有效吗?本文将针对此情况做一下简要分析。
根据《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那么,没有房产证的房屋买卖合同一定无效吗?并非如此。首先,房地产管理法第条的规定属于行政管理性质的规定,目前的主流观点是,违反了该规定并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其次,房地产证是拥有所有权的证明,没有房产证即意味着没有所有权,出卖没有所有权的房屋属于无权处分。但无权处分行为在无权处分人取得处分权利以后便生效,转而成为有权处分行为。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规定: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依此规定,没有房产证的房屋买卖合同并非必然无效。再次,有的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在卖方拿到房产证或者具备转让条件以后双方再履行买卖合同,这样的合同也并非一定无效。这样的合同其实是附条件合同,在所附条件“卖方拿到房产证或者具备转让条件”成就以后合同才生效。在卖方没有拿到房产证时,该合同不生效,但不生效不是无效,一旦条件成就合同就生效;如果合同所附条件确定不会实现,该就成为一份无效合同了。
后,只有符合一定条件的合同才是无效合同。比如说:双方都知道卖方没有房产证,却签订了一份买卖没有房产证的房屋的合同;买方或者卖方有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行为;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者利益;等等。合同应当遵守。现代合同法的原则是尽量让合同生效,这也是诚实信用原则的必然要求。同时由于合同的无效属于、当然、自始无效,因此,当发现合同出现无效事由时,应当及时予以解除,以免造成更大的损失。
常兴莲律师,女,法学学士。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37号京师律师大厦。
法律专长:债权债务、交通事故、民商合同、人身损害、婚姻家庭、劳动工伤、财产权益、刑事辩护。
所属事务所: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1101201711013269
执业感言:敬律师之业、行仁义之德、事辛苦之力、求法律之公!
常兴莲律师自2002年开始从事法律工作,具备扎实的法学知识,精通各类法律文书的写作,熟知整个法律诉讼的操作程序,具有相当强的庭辩能力和丰富的实务经验。其本人做事认真仔细,诚实守信,办理案件认真负责,理论基础扎实。无论代理诉讼还是非诉讼类案件均坚持对当事人负责的原则,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能与当事人充分沟通,及时交换意见,讲解法律条文通俗易懂,让其听得明白,办的放心。执业以来成功代理多起争议标的额大、法律关系复杂、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诉讼案件,提供的法律服务均得到当事人的认可,形成了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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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代理各类与房地产相关的诉讼案件,包括但不限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物业管理纠纷、服务合同纠纷以及离婚,继承,分家析产中涉及房产分割的案件等。
2.代理或陪同当事人进行合同谈判,起草、修改相关的房屋买卖合同。
3.提供房地产交易过程中所涉及的法律问题的咨询。
4.帮助办理房屋继承相关的所有手续,起草遗嘱,遗赠扶养协议,办理遗嘱的相关公证手续;办理继承所需要的相关手续;办理继承的房产过户登记手续;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房产及其他财产继承的相关问题。
5.办理与房产相关的公证及见证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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