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对方找不到人应该怎么办
协议离婚需要夫妻双方共同办理,但是可能会遇到一种情况就是一方想要离婚,但是另一方找不到人。这种情况应该怎么离婚呢?下面资深北京离婚律师就来为大家介绍一下。
离婚对方找不到人
一、离婚对方找不到人可以选择诉讼离婚
一方想要离婚,但是对方找不人的话,可以选择向法院进行诉讼离婚。诉讼离婚时,即便是对方找不到人不出庭,法院也可以进行缺席判决。
《关于适用〈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1条规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
《民事诉讼法》第84条明确指出:“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也就是说,向法院诉讼离婚的时候,法院可以是使用公告送达的方式,向对方送达开庭通知,这种情况无论被告是否看到了通知,都可以认为送达。如果对方到期还是不出庭的话,法院就可以按照对方缺席审理进行判决。
二、离婚对方找不到人可以申请宣告失踪或申请宣告死亡
想要离婚但是对方人已经找不到了,那么可以向相关机关对找不到的人申请宣告失踪或申请宣告死亡,这样就可以解除婚姻关系。
《民法通则》第20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2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宣告失踪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公告期为3个月,公告期满仍无音讯的,人民法院将作出宣告失踪的判决。夫妻中的一方被宣告为失踪人后,另一方再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按照《婚姻法》第32条的规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民法通则》第23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4年,或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人死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限为1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限为3个月。公告期届满,人民法院作出宣告死亡的判决。夫或妻中的一方被宣告死亡的,婚姻关系自宣告死亡之日起自动解除。
因此,离婚找不到人的话,可以通过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的方式达到离婚的目的。
离婚对方找不到人
一、离婚对方找不到人可以选择诉讼离婚
一方想要离婚,但是对方找不人的话,可以选择向法院进行诉讼离婚。诉讼离婚时,即便是对方找不到人不出庭,法院也可以进行缺席判决。
《关于适用〈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1条规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
《民事诉讼法》第84条明确指出:“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也就是说,向法院诉讼离婚的时候,法院可以是使用公告送达的方式,向对方送达开庭通知,这种情况无论被告是否看到了通知,都可以认为送达。如果对方到期还是不出庭的话,法院就可以按照对方缺席审理进行判决。
二、离婚对方找不到人可以申请宣告失踪或申请宣告死亡
想要离婚但是对方人已经找不到了,那么可以向相关机关对找不到的人申请宣告失踪或申请宣告死亡,这样就可以解除婚姻关系。
《民法通则》第20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2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宣告失踪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公告期为3个月,公告期满仍无音讯的,人民法院将作出宣告失踪的判决。夫妻中的一方被宣告为失踪人后,另一方再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按照《婚姻法》第32条的规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民法通则》第23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4年,或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人死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限为1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限为3个月。公告期届满,人民法院作出宣告死亡的判决。夫或妻中的一方被宣告死亡的,婚姻关系自宣告死亡之日起自动解除。
因此,离婚找不到人的话,可以通过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的方式达到离婚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