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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务中人民法院对于违约金的裁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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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务中,人民法院对于违约金形成了诸多可供参考的裁判规则。

首先,连带保证责任中的保证人没有对债务人支付的违约金提供保证担保的意思表示,则无需对该违约金承担保证责任。此外,若合同中约定当事人一方发生违约行为应当支付违约金,但未明确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参照利息等事由予以酌定。

其次,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违约金数额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效力性规定,违约方明确承诺愿意支付其因违约行为产生的高额违约金,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再次,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不同标的物分别约定了违约金和定金,守约方可就违约方违约事由针对不同标的物分别主张相应的违约金及双倍返还定金。

后,需注意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前已签订专利权许可合同或转让合同中约定违约金的适用问题,以及当事人就所付款项的违约金冲抵顺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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