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天法务提醒股权出资的注意事项
公司的一个投资人打算以其在其他公司的股权作为出资从而获得公司的股权,这样做是否合法?公司在接受股权出资时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首先,股权出资是完全合法的,是一种典型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形态,接受股权出资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用于出资的股权应当由该出资人合法持有并依法可以转让。合法持有是指股权获得的方式是合法的,不能存在欺诈、虚构等非法因素;依法可转让是指用于出资的股权的转让不能受到限制,例如股份公司的发起人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离职后半年内,也不得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在有限公司的《公司章程》中,可能有禁止股东转让股权的条款,也会导致该部分禁止转让的股权不能再用于出资;
2、用于出资的股权无权利瑕疵或负担。股权的瑕疵主要是指股权所对应的出资义务是否已经适当履行了,例如出资期限已经届满而没有履行出资义务的股权或者出资后又有抽逃情形的股权都属于具有权利瑕疵的股权。权利负担是指股权之上没有设定抵押、质押、保证、冻结等权利不确定因素。股权的瑕疵和不确定因素将会导致公司资本的确定性和稳定性受到威胁,故不能接受这类股权用于出资;
3、用处出资的股权必须办理转让和变更登记等法律手续。股权出资涉及股权的权属变更和权能转移二个方面,权属变更就是变更股东名册和登记、股票背书,权能变更是指股权或股份所对应的股东权利的实际转移,由出资者转移至公司实际行使,包括公益权和自益权二个方面。
4、用于出资的股权依法进行了价值评估。价值评估的合法性决定了股权出资的真实性,不但评估机构必须是依法设立,评估师应当具有专业资质,而且评估程序、评估方式、评估结果均应保证真实、可靠,不存在高估或低估的情形。
只有符合上述四个条件的股权用于出资才是合法有效的,缺一不可。如果用于出资的股权不符合前三个条件而产生争议,法院会在审理过程中给予出资人一个合理的期限采取补正措施,补正期限内,由股东去限制条件或者解除权利负担。如果缺少价值评估环节导致出资争议的,法院会制定一个合法的评估机构对出资股权进行司法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认定该股东是否履行了出资义务的依据。
首先,股权出资是完全合法的,是一种典型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形态,接受股权出资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用于出资的股权应当由该出资人合法持有并依法可以转让。合法持有是指股权获得的方式是合法的,不能存在欺诈、虚构等非法因素;依法可转让是指用于出资的股权的转让不能受到限制,例如股份公司的发起人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离职后半年内,也不得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在有限公司的《公司章程》中,可能有禁止股东转让股权的条款,也会导致该部分禁止转让的股权不能再用于出资;
2、用于出资的股权无权利瑕疵或负担。股权的瑕疵主要是指股权所对应的出资义务是否已经适当履行了,例如出资期限已经届满而没有履行出资义务的股权或者出资后又有抽逃情形的股权都属于具有权利瑕疵的股权。权利负担是指股权之上没有设定抵押、质押、保证、冻结等权利不确定因素。股权的瑕疵和不确定因素将会导致公司资本的确定性和稳定性受到威胁,故不能接受这类股权用于出资;
3、用处出资的股权必须办理转让和变更登记等法律手续。股权出资涉及股权的权属变更和权能转移二个方面,权属变更就是变更股东名册和登记、股票背书,权能变更是指股权或股份所对应的股东权利的实际转移,由出资者转移至公司实际行使,包括公益权和自益权二个方面。
4、用于出资的股权依法进行了价值评估。价值评估的合法性决定了股权出资的真实性,不但评估机构必须是依法设立,评估师应当具有专业资质,而且评估程序、评估方式、评估结果均应保证真实、可靠,不存在高估或低估的情形。
只有符合上述四个条件的股权用于出资才是合法有效的,缺一不可。如果用于出资的股权不符合前三个条件而产生争议,法院会在审理过程中给予出资人一个合理的期限采取补正措施,补正期限内,由股东去限制条件或者解除权利负担。如果缺少价值评估环节导致出资争议的,法院会制定一个合法的评估机构对出资股权进行司法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认定该股东是否履行了出资义务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