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专做企业方劳动仲裁法院一审二审诉讼案件的律师事务所
北京格通律师事务所是北京市知名的劳动法律服务律师事务所,专注于企业方的人力资源管理法律风险防范、用工成本控制、劳动争议解决、裁员辞退、劳动法专项培训等业务,代理企业方劳资争议案件的数量稳居北京市前列,真正为企业降低用工成本,减少用工风险。律所每年接待上千起劳动法问题咨询,代理三百多件劳动争议案件,近年来还处理多起涉群劳动争议案件,团队律师有丰富的劳动争议代理经验。
本所是国内律师界居于领先地位的专业律师事务所之一,是“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定点法律服务单位、“北京市司法局法律服务村居行”定点服务单位、“北京市社会组织法律调解中心”副理事长单位。
部分成功案例:
本所成功代理海淀区某科技公司劳动一审诉22万多驳回全部请求
本所接受北京XX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的委托,代理其与梁某之间的劳动争议一审案。梁某主张于2017年4月24日入职XX公司,约定月工资为35000元。2017年11月3日梁某离职,后向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XX公司支付2017年4月24日至2017年11月3日的工资223695元,XX公司委托我所代理仲裁,仲裁结果驳回了梁某的全部请求。梁某不服,向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代理律师充分发挥开庭经验,答辩有理有据,法院判决驳回梁某的全部请求。
本所成功代理朝阳区某贸易公司劳动一审成功改判,为公司降低损失25000余元
本所接受北京朝阳区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代理其与张X之间的劳动争议一案。2014年5月27日,张X与公司签订期限自2014年5月27日至2017年5月26日止的劳动合同,担任采购专员。2016年7月26曰,公司以“张X伪造医疗证明骗取病假,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2017年4月,张X向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仲裁委支持了张某请求,裁决公司支付张X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5708.33元。公司不服仲裁结果,委托我所向法院提起诉讼。接案后,我所代理律师认真研究案情,制定诉讼策略,凭借良好的开庭经验和专业水平,法院判决:公司无需支付张X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为公司降低损失25000余元。
本所成功代理朝阳区某工程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案成功改判为公司降低损失35万
本所接受朝阳某工程公司的委托,代理其与张XX之间的劳动争议二审案。2011年2月17日,张XX与公司签订三年的《员工派遣合同》,随即赶赴该公司安哥拉区农业公司担任技术员。2015年11月1日,双方签署了《解除(终止)合同通知书》。2017年1月5日,张XX向兵团第十一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以“超过仲裁时效”为由,未予受理。后张XX提起诉讼,要求公司向其支付欠发工资及25%的经济补偿金、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差额、经济补偿金等共计727781.8元。一审法院支持了张XX关于欠发工资及25%的经济补偿金、未签订劳动合同两倍工资差额的诉讼请求。公司不服,委托我所提起上诉。接案后,我所代理律师认真研究案情,制定诉讼策略,凭借良好的开庭经验和专业水平,二审法院改判一审判决,仅支持原告张XX工资194207,6元(含机票垫付款10000元),为公司降低损失35万元。
本所成功代理西城区某企业管理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成功改判,公司解除行为被认定为合法
本所接受北京某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代理其与张XX之间的劳动一审案。2014年12月31日,公司与张XX签订至2017年12月31日终止的劳动合同,张XX担任司机。2017年6月15日,公司向张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以“严重违反公司《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为由,与其解除了劳动关系。2018年5月,张XX向西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仲裁委经审理后,裁决:公司解除行为违法,应继续履行与张XX的劳动合同。公司不服,委托我所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接案后,我所代理律师认真分析案情,模拟庭审现场,制定不同的诉讼策略,凭借良好的诉讼经验及专业能力,法院判决:公司解除与张XX劳动合同的行为系合法行为,无需继续履行与张XX的劳动合同。
本所是国内律师界居于领先地位的专业律师事务所之一,是“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定点法律服务单位、“北京市司法局法律服务村居行”定点服务单位、“北京市社会组织法律调解中心”副理事长单位。
部分成功案例:
本所成功代理海淀区某科技公司劳动一审诉22万多驳回全部请求
本所接受北京XX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的委托,代理其与梁某之间的劳动争议一审案。梁某主张于2017年4月24日入职XX公司,约定月工资为35000元。2017年11月3日梁某离职,后向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XX公司支付2017年4月24日至2017年11月3日的工资223695元,XX公司委托我所代理仲裁,仲裁结果驳回了梁某的全部请求。梁某不服,向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代理律师充分发挥开庭经验,答辩有理有据,法院判决驳回梁某的全部请求。
本所成功代理朝阳区某贸易公司劳动一审成功改判,为公司降低损失25000余元
本所接受北京朝阳区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代理其与张X之间的劳动争议一案。2014年5月27日,张X与公司签订期限自2014年5月27日至2017年5月26日止的劳动合同,担任采购专员。2016年7月26曰,公司以“张X伪造医疗证明骗取病假,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2017年4月,张X向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仲裁委支持了张某请求,裁决公司支付张X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5708.33元。公司不服仲裁结果,委托我所向法院提起诉讼。接案后,我所代理律师认真研究案情,制定诉讼策略,凭借良好的开庭经验和专业水平,法院判决:公司无需支付张X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为公司降低损失25000余元。
本所成功代理朝阳区某工程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案成功改判为公司降低损失35万
本所接受朝阳某工程公司的委托,代理其与张XX之间的劳动争议二审案。2011年2月17日,张XX与公司签订三年的《员工派遣合同》,随即赶赴该公司安哥拉区农业公司担任技术员。2015年11月1日,双方签署了《解除(终止)合同通知书》。2017年1月5日,张XX向兵团第十一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以“超过仲裁时效”为由,未予受理。后张XX提起诉讼,要求公司向其支付欠发工资及25%的经济补偿金、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差额、经济补偿金等共计727781.8元。一审法院支持了张XX关于欠发工资及25%的经济补偿金、未签订劳动合同两倍工资差额的诉讼请求。公司不服,委托我所提起上诉。接案后,我所代理律师认真研究案情,制定诉讼策略,凭借良好的开庭经验和专业水平,二审法院改判一审判决,仅支持原告张XX工资194207,6元(含机票垫付款10000元),为公司降低损失35万元。
本所成功代理西城区某企业管理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成功改判,公司解除行为被认定为合法
本所接受北京某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代理其与张XX之间的劳动一审案。2014年12月31日,公司与张XX签订至2017年12月31日终止的劳动合同,张XX担任司机。2017年6月15日,公司向张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以“严重违反公司《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为由,与其解除了劳动关系。2018年5月,张XX向西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仲裁委经审理后,裁决:公司解除行为违法,应继续履行与张XX的劳动合同。公司不服,委托我所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接案后,我所代理律师认真分析案情,模拟庭审现场,制定不同的诉讼策略,凭借良好的诉讼经验及专业能力,法院判决:公司解除与张XX劳动合同的行为系合法行为,无需继续履行与张XX的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