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请执行时效的计算问题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2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司法解释进一步对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中断及不作为义务的起算期间等作了相关规定。民法典百八十八条、百九十四条、百九十五条和百九十六条,沿袭了民法总则的相关规定,将普通诉讼时效期间由2年延长为3年,并改变了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计算规则,明确规定了请求停止侵权、基于物权的返还请求权等相关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对人格权受侵害时相关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问题作了进一步规定。上述规定改变了有关诉讼时效的原有规则,总体上更加体现对债权人民事权利的保护。因此,有必要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和立法精神,对申请执行期限制度做相应调整,对申请执行期限从宽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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