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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强制措施的种类及时限要求-北京刑事辩护律师

区域:
北京 > 东城 > 东直门
类别:
诉讼代理
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安定路甲26号
刑事案件法律咨询电话:13910298021
1、拘传。是司法机关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措施。拘传持续的时间长不得超过24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
2、取保候审。是司法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使其不逃避或妨碍侦查 、起诉或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方法。取保候审的时间长不得超过12个月。
3、监视居住。是司法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离开其住处或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动加以监视和控制的一种强制措施。监视居住的时间长不超过6个月。
4、拘留。是指公安、检察机关对于现行犯或重大犯罪嫌疑分子,在遇有法定紧急情况时,临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5、逮捕。是司法机关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剥夺其人身自由,收押于看守所强行进行审查的一种严厉的强制措施。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对刑诉法第154条所规定之案件,在上述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刑诉法第156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因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延期审理。
刘嘉明律师,北京市冠腾律师事务所律师,十余年法律工作经验,法律功底深厚,业务精湛。主要办理过故意伤害案、盗窃案、案、骗取处境证件案、寻衅滋事案、非法占用农用地案、职务侵占案、运输毒品案、毒品案等。刑事代理业务范围:(一)在侦查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 1、会见犯罪嫌疑人;2、了解涉嫌罪名和有关案件的情况;3、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4、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5、代理申诉和控告。(二)在审查起诉阶段担任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 1、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2、与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3、调查和收集案件的有关证证据材料;4、向人民检察院提出辩护意见。(三)担任公诉案件一审辩护人 1、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材料;2、与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3、调查和收集证据;4、出庭准备;5、参加法庭审理全过程,为被告人提供辩护(四)担任公诉案件二审辩护人 1、为被告人书写上诉状;2、阅卷、摘抄、复制案件有关材料;3、与被告人会见和通信;4、发现收集新的证据;5、出庭准备;6、参加法庭调查;7、参加法庭辩论(五)审判阶段担任公诉案件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六)担任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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