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诉讼离婚情形解读
《民法典》千零七十九条 【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诉讼离婚情形
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重婚。我国法律规定一夫一妻制,明令禁止重婚。任何人都不得同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配偶,一切公开的或变相的一夫多妻、一妻多夫的结合都是非法的。
重婚的表现形式有二种,一是法律上的重婚,二是事实上的重婚。法律上的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登记结婚,这种重婚涉及刑事犯罪,即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虽未登记但确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为事实上的重婚。
与他人同居。这里所说的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的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的行为。
大家都知道,已经登记结婚的一方与他人又登记结婚,或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形成事实婚姻,应认定为重婚行为并予以法律制裁。但在现实生活中,不少人采取了规避法律的方式,已婚人士在与他人婚外同居时,既不去登记结婚,也不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这就属于法定准予离婚情形之一“与他人同居”。
实施家庭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家庭”,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身体、禁闭、冻饿、凌辱人格、精神恐吓、性暴虐等手段,对家庭成员从肉体上、精神上进行伤害、摧残、折磨的行为。
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构成虐待。虐待家庭成员是指行为人持续性、经常性的对其家庭成员实施家庭的行为。
遗弃是指对于需要扶养的家庭成员,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的行为。表现为经济上不供养,生活上不照顾,使被扶养人的正常生活不能维持,甚至生命和健康得不到保障。
家庭成员包括夫妻、子女(含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父母(含养父母、继父母)、祖孙(含外祖父母、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等。按照我国传统习惯和家庭的实际情况,有的家庭还包括共同生活的叔伯姑姨、岳父母、侄甥等家庭成员。
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一般认为,吸毒、“屡教不改”指教育两三次、送戒毒所两次以上仍无效。但根据在实践中,证明对方行为“屡教不改”,有一定难度。因此,一方以另一方有行为为由提起离婚诉讼的案件中,证据至关重要。首先,可以提供正规单位教育者的证据,如公安机关笔录;其次,可以提供其他人包括亲属、朋友、居委会等的说服教育证据(包括证人口头证言或书面证明)等。因导致犯罪行为发生的,也可以刑事案卷中能够证明其具有行为的书面材料或笔录作为证据等。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分居的原因是由于夫妻感情不和,而不是因工作、学习等原因导致的两地分居,以及因住房问题造成的夫妻不能同室而居。分居满两年必须是连续分居,且已满两年。如果分居后又同居,则应从同居后又分居的次日重新计算,不能把前后几次分居的时间累加计算。
分居强调的是夫妻双方互不履行夫妻义务,而不是单方面的不履行家庭义务。
夫妻分居已满二年,但未造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或经调解尚有和好可能的,则不能认为已具备准予离婚的条件。
夫妻分居与否、分居是否满二年,都不是当事人诉请离婚的必要条件。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虽无分居事实或分居未满二年,也应依法准予离婚。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
二、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
三、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四、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五、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
六、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然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七、因感情不合分居二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予离婚后又分居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八、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者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九、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十、一方好逸恶劳,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十一、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诉讼离婚情形
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重婚。我国法律规定一夫一妻制,明令禁止重婚。任何人都不得同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配偶,一切公开的或变相的一夫多妻、一妻多夫的结合都是非法的。
重婚的表现形式有二种,一是法律上的重婚,二是事实上的重婚。法律上的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登记结婚,这种重婚涉及刑事犯罪,即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虽未登记但确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为事实上的重婚。
与他人同居。这里所说的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的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的行为。
大家都知道,已经登记结婚的一方与他人又登记结婚,或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形成事实婚姻,应认定为重婚行为并予以法律制裁。但在现实生活中,不少人采取了规避法律的方式,已婚人士在与他人婚外同居时,既不去登记结婚,也不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这就属于法定准予离婚情形之一“与他人同居”。
实施家庭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家庭”,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身体、禁闭、冻饿、凌辱人格、精神恐吓、性暴虐等手段,对家庭成员从肉体上、精神上进行伤害、摧残、折磨的行为。
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构成虐待。虐待家庭成员是指行为人持续性、经常性的对其家庭成员实施家庭的行为。
遗弃是指对于需要扶养的家庭成员,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的行为。表现为经济上不供养,生活上不照顾,使被扶养人的正常生活不能维持,甚至生命和健康得不到保障。
家庭成员包括夫妻、子女(含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父母(含养父母、继父母)、祖孙(含外祖父母、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等。按照我国传统习惯和家庭的实际情况,有的家庭还包括共同生活的叔伯姑姨、岳父母、侄甥等家庭成员。
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一般认为,吸毒、“屡教不改”指教育两三次、送戒毒所两次以上仍无效。但根据在实践中,证明对方行为“屡教不改”,有一定难度。因此,一方以另一方有行为为由提起离婚诉讼的案件中,证据至关重要。首先,可以提供正规单位教育者的证据,如公安机关笔录;其次,可以提供其他人包括亲属、朋友、居委会等的说服教育证据(包括证人口头证言或书面证明)等。因导致犯罪行为发生的,也可以刑事案卷中能够证明其具有行为的书面材料或笔录作为证据等。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分居的原因是由于夫妻感情不和,而不是因工作、学习等原因导致的两地分居,以及因住房问题造成的夫妻不能同室而居。分居满两年必须是连续分居,且已满两年。如果分居后又同居,则应从同居后又分居的次日重新计算,不能把前后几次分居的时间累加计算。
分居强调的是夫妻双方互不履行夫妻义务,而不是单方面的不履行家庭义务。
夫妻分居已满二年,但未造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或经调解尚有和好可能的,则不能认为已具备准予离婚的条件。
夫妻分居与否、分居是否满二年,都不是当事人诉请离婚的必要条件。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虽无分居事实或分居未满二年,也应依法准予离婚。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
二、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
三、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四、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五、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
六、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然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七、因感情不合分居二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予离婚后又分居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八、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者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九、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十、一方好逸恶劳,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十一、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