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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纠纷信访有用吗

区域:
北京 > 海淀 > 中关村
类别:
诉讼代理
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南路19号时代网络大厦6层
当事人遇到自己的权益被行政机关部门侵犯或者遭遇不公平的事情,总是想着向上级反映一下,通过走访有关部门、邮寄书信、发电子邮件、打电话等方式诉说一下自己的不平,控诉一下有关部门及人员的违法乱纪和不作为等,希望有关部门对违法乱纪的行为和有关人员进行查处和处理,这就是我们所说的信访。那么,遇到拆迁纠纷信访有用吗?下面资深北京拆迁律师就来为大家介绍一下这个问题。

拆迁纠纷信访

一、信访制度的程序

《信访条例》规定信访案件实行三级终结制,首次受理信访案件的原办理机关向信访人出具《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后,如果信访人对答复意见不复,可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书面复查申请。

复查申请书要说明为什么不服答复意见及相应的法律政策依据,以及具体的要求。复查机关受理后,30日内出具复查意见,如果对复查意见仍不服,则需要向复查的上一级机关进行复核。

如果对复核意见不服,在信访程序上就没有救济了,信访部门就该信访事项也不再受理了。

二、信访制度的局限性

信访人对信访工作机构依据《信访条例》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或者不履行《信访条例》规定的职责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因为,对于信访机构其依据《信访条例》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承办、协调处理、督促检查、指导信访事项等行为,对信访人不具有强制力,对信访人的实体权利义务不产生实质影响。

三、信访与复议、诉讼制度的区别

复议制度和诉讼制度都具有实质上改变或者撤销政府机关所做的影响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法律效果。

尤其是行政诉讼制度设定的司法救济途径相对于行政复议更具有公平公正性。因为法院是司法机关,是独立于行政机关的国家机关,在行政纠纷双方当事人而言,具有超然的独立第三人的地位。

信访也被称为非权力性行为,信访不会发生直接撤销或者确认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无效的后果,这点与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大的区别。

四、拆迁纠纷,启动复议、诉讼程序的必要性

对于通过信访渠道解决的行政纠纷数量而言,应该是极少数。

信访主要通过行政机关的良心发现和自己查自己的渠道来审查问题,但是因为信访的纠纷会涉及很多的行政行为,比如征地拆迁,房屋征收行为,其并不是单纯的一个行政行为就能够完成的,而是需要很多环节和行政行为组成,有的还需要分阶段和期限的,而且还涉及专业性和技术性等问题,不是一个信访就能解决的。

行政复议虽然也是行政机关内部的监督行为,但是复议决定是带有法律效果的行为,会对当事人的请求作出法律上的认定。

行政诉讼制度相对于所有的救济制度而言,是和公正的,属于外部的司法审查监督,其对于行政纠纷的解决往往带有终局性。

五、不能因为信访耽误信法

需要当事人特别注意的一点是,信访行为不会产生阻断或者中止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时效的效果,有必要重点强调,行政案件的复议或者诉讼时效是消灭时效,而且时间与民事诉讼时效相比短的多,复议是2个月,行政诉讼则为15日、6个月、1年,极端的情况是长的是5年和20年。

在一般情况下,只要过了复议或者起诉期限,再提起复议或者诉讼,那么就会面临复议机关或者法院不予受理的决定或者裁定,如果当事人忙于信访而没有及时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带来的后果是救济时效消灭,同时救济途径也没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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