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夫妻离婚共同财产如何分割
民法典夫妻离婚共同财产如何分割?民法典在夫妻离婚共同财产分割方面,相较于婚姻法有了较大的变动。下面我们就来介绍一下民法典离婚纠纷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规则的变化。
民法典婚姻家庭篇
民法典中离婚共同财产变化主要在婚姻家庭编第1087、1092条。
一、第1087条,新增照顾无过错方权益原则
第1087条款规定,法院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适当照顾子女与女方权益,且要照顾无过错方权益。
其中,“照顾子女与女方权益”原则,是婚姻法的原有规定。
而“照顾无过错方权益”原则,则是新增的规则,具体需注意以下两点:
1.法条含义:法院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法院可以对无过错方予以适当多分,或给予无过错方优先选择的权利。
2.法条适用:在适用该法条时,需要认定另一方存在“过错”:
一般认为,以下情形属于存在“过错”
(1)根据民法典第1042条,婚姻家庭禁止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家庭、虐待遗弃等行为。
(2)根据民法典第1079条,、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行为,构成法定应当判决离婚的情形。
(3)对于一些虽然尚不构成重婚和同居,但程度严重,给对方造成重大损害的“婚外情”,可以认定存在过错。
(4)对于一些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如,嫖娼、强奸,也可认定存在过错。
二、第1092条,新增转移财产的形式
第1092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与婚姻法相比,民法典第1092条有以下变化:
首先,第1092条删除了“离婚时”的前提条件,法院对财产在“时间”上的审查范围更广了。根据新规,“离婚前”及“离婚诉讼中”的财产转移行为,法院都要审查。
其次,增加了新的财产转移形式——“挥霍”。如果离婚一方有财产去向不明,且不能作出合理解释,这种行为有可能被法院认定构成“转移财产”,法院可以对其少分或者不分(注:少分与不分的范围,仅限于被“转移财产”的范围)。
民法典婚姻家庭篇
民法典中离婚共同财产变化主要在婚姻家庭编第1087、1092条。
一、第1087条,新增照顾无过错方权益原则
第1087条款规定,法院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适当照顾子女与女方权益,且要照顾无过错方权益。
其中,“照顾子女与女方权益”原则,是婚姻法的原有规定。
而“照顾无过错方权益”原则,则是新增的规则,具体需注意以下两点:
1.法条含义:法院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法院可以对无过错方予以适当多分,或给予无过错方优先选择的权利。
2.法条适用:在适用该法条时,需要认定另一方存在“过错”:
一般认为,以下情形属于存在“过错”
(1)根据民法典第1042条,婚姻家庭禁止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家庭、虐待遗弃等行为。
(2)根据民法典第1079条,、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行为,构成法定应当判决离婚的情形。
(3)对于一些虽然尚不构成重婚和同居,但程度严重,给对方造成重大损害的“婚外情”,可以认定存在过错。
(4)对于一些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如,嫖娼、强奸,也可认定存在过错。
二、第1092条,新增转移财产的形式
第1092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与婚姻法相比,民法典第1092条有以下变化:
首先,第1092条删除了“离婚时”的前提条件,法院对财产在“时间”上的审查范围更广了。根据新规,“离婚前”及“离婚诉讼中”的财产转移行为,法院都要审查。
其次,增加了新的财产转移形式——“挥霍”。如果离婚一方有财产去向不明,且不能作出合理解释,这种行为有可能被法院认定构成“转移财产”,法院可以对其少分或者不分(注:少分与不分的范围,仅限于被“转移财产”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