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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拆迁不公打官司如何起诉

区域:
北京 > 海淀 > 圆明园
类别:
诉讼代理
地址:
海淀南路19号时代网络大厦6层
征收拆迁过程中,因征地拆迁引发的纠纷矛盾越来越多,虽然大多数被征收人都不想打拆迁官司,但很多老百姓在遇到不公正待遇时,万不得已还是要选择打官司来维权,国家也从《宪法》《行政诉讼法》到高院司法解释都作出了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明文规定,而实际征收拆迁中,当事人选择通过打官司维权时被“拒之门外”,增加维权难度,那么,怎样才能去法院起诉、诉讼请求该怎样确立法院才会受理、法院怎么判?

征地拆迁打官司

一、关于起诉条件的规定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49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原告是符合本法第25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25条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解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行政指导行为;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产生外部法律效力的行为;行政机关为作出行政行为而实施的准备、论证、研究、层报、咨询等过程性行为;行政机关根据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协助执行通知书作出的执行行为,但行政机关扩大执行范围或者采取违法方式实施的除外;上级行政机关基于内部层级监督关系对下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听取报告、执法检查、督促履责等行为;行政机关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复查、复核意见等行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二、征地拆迁官司由哪些法院审理?

一般情况下,案件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各区县的法院)管辖审行政案件,节约成本,同时也便于法院进行调查、取证;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部门作为被告的,则一审在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除直辖市的各市都设有中级人民法院;通常在案件二审或再审时提高审级才可能在地方高院或高院进行审理。

提醒注意:如果因不动产而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经过行政复议的案件,不论结果是维持还是改变,既可以向原机关所在地的法院起诉,又可以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法院起诉;交叉异地管辖,为排除地方干预,提高司法公信力,由人民法院跨区域审理行政案件,对于这种特殊情况,在起诉时必须要了解清楚,避免耽误起诉时机。

三、关键证据不足如何起诉?

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一般由征收方举证。一般情况下,如果被征收人认为征收方行为违法,不需要被征收人证明,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由征收方证明其实施的行为合法。只要被征收人认为其违法,并且推定该行为违法,如果拆迁方不能证明其行为合法就可能承担法律责任。所以,如果被征收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没有证据也可以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诉讼中的程序性问题一般由被征收人举证。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被征收人举证责任: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但被告认为其超出起诉期限的除外;证明被告的不作为;要求行政赔偿时证明其遭受侵害的事实;其他应由原告举证的事项。

特殊情况下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特殊情形下双方都不能提供证据的,可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须由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材料;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行政处罚显失公平的,被告可以不对其合理性举证,人民法院可依职权取证;对于应该提供原件而不能提供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核查或调取。

四、起诉政府违法拆迁法院怎么判?

审查征收决定及补偿方案: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8条规定, 为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第13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及时公告。公告应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所以,如果政府没做出征收决定并公告征收补偿方案,直接对被征收人下发征收房屋通知书,该行为违法,法院会因征收行为没有相关依据、不符合相关程序判决征收部门败诉。

审查征收的目的和程序:根据《宪法》第10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所以,征收国有土地房屋必须出于公共利益需要,否则法院可以此判决被告败诉;其次,还会审查被告是否完整履行《补偿条例》规定的相关征收程序,如提前公告、征收补偿方案是否听取民众的意见、征收补偿费用是否专款专用等,否则法院可能判决征收方补正相应的程序,并不必然导致征收方产生赔偿,如果征收方程序具有严重违法的,则法院可能判决被告败诉。

审查房屋评估的过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需要对被征收的房屋进行评估,评估程序也是法院审查征收行为是否合法的重要环节。一般法院认同的评估报告违法的行为有:评估公司选定程序违法、评估报告跟实际房屋价值不符、评估时点不是房屋征收公告之日等。

五、法院不受理或不予立案怎么办?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2条规定,人民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审理,也可以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规定,对立案工作中存在的不接收诉状、接收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补正诉状内容,以及有案不立、拖延立案、干扰立案、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或者决定等违法违纪情形,当事人可以向受诉人民法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投诉之日起15日内,查明事实,并将情况反馈当事人。发现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结语

征收拆迁打官司维权时,对于简单的纠纷矛盾,可以自己解决的当事人可以选择自己去法院立案,打官司维权;但律师接触的众多案件实践中,当事人依靠个人力量去起诉、立案是存在很多现实困难的,法律知识掌握不足、立案时机和立案材料不清楚等问题,导致无法应对立案被驳回的情形出现。律师建议广大被征收拆迁人注意,选择法律途径维权时,有条件的及时咨询专业拆迁律师,必要时进行委托,争取获得公平合理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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