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农村宅基地可以分割吗
农村宅基地在离婚时想要进行分割,是非常复杂的,不同地区对于宅基地的政策也有很大的差距。那么,离婚时农村宅基地可以分割吗?
宅基地分割
离婚时农村宅基地是否可以进行分割,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定。
涉及到农村宅基地的,主要有以下六种情况:1、在新申请的宅基地上建设的房屋;2、利用原宅基地建设的房屋;3、因买卖而购入的房屋;4、因继承而取得的宅基地上的房屋;5、因赠与而取得的宅基地上的房屋、6、因分家析产而取得的房屋。
而这些房屋,还要区分婚前、婚后取得,还要区分取得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时间。不仅如此,还要看具体出资,双方做出的贡献大小来分割。
因此,涉及到农村宅基地的房屋分割十分十分复杂。
这个问题,目前是咱们国家的一个漏洞,也是一个还未修补好的法律冲突,那么在实际案例中,法官只能避而不谈,不予处理。
在实务操作中,几乎87%的法官都因为此类问题太为复杂而不予处理。那么这样不予处理的后果就是,很多很多的农村妇女的权利受到了侵害,离了婚以后生活凄惨。一个农村妇女在娘家时,因为娘家的宅基地名额,可以享受一套房屋的居住权,嫁给另外一个村的男性以后,就丧失了娘家的宅基地名额,如果一旦离婚,入户迁出,那么该妇女就丧失前夫家宅基地的居住权,回娘家也没有名额再给她分配。终“两头无”,无家可归。还有的妇女嫁到一个村,双方共同努力打拼,在男方父母家之前有的宅基地上建盖了房屋,付出了很多的时间和金钱,但是终因为没有产权证,而且还涉及到分家析产的问题,权益受到了侵犯,悲惨的是,付出了大半辈子后“净身出户”。
那么剩下的对宅基地进行分配的13%的法官,也是因为宅基地中女方付出较多,出资较多,而且妇女权益得不到保障而做出的,并且这些判决几乎很少判决女方能够获得房屋价值的一半,大多数情况下是获得少量的补偿。
大部分法官在处理该类案件时,都是以调解为主,和和稀泥,因为这类案件涉及到的法律关系复杂,而且难以判决,如果判决女方无权分割,那么大大的侵犯了妇女的权益,如果判决妇女享有房屋的产权的一半,则认定又是一个大问题。特别是在没有产权证的情况下,一般的法官都不敢冒然确定房屋的产权,也不敢通过双方的自认来对房屋进行确权。
宅基地分割
离婚时农村宅基地是否可以进行分割,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定。
涉及到农村宅基地的,主要有以下六种情况:1、在新申请的宅基地上建设的房屋;2、利用原宅基地建设的房屋;3、因买卖而购入的房屋;4、因继承而取得的宅基地上的房屋;5、因赠与而取得的宅基地上的房屋、6、因分家析产而取得的房屋。
而这些房屋,还要区分婚前、婚后取得,还要区分取得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时间。不仅如此,还要看具体出资,双方做出的贡献大小来分割。
因此,涉及到农村宅基地的房屋分割十分十分复杂。
这个问题,目前是咱们国家的一个漏洞,也是一个还未修补好的法律冲突,那么在实际案例中,法官只能避而不谈,不予处理。
在实务操作中,几乎87%的法官都因为此类问题太为复杂而不予处理。那么这样不予处理的后果就是,很多很多的农村妇女的权利受到了侵害,离了婚以后生活凄惨。一个农村妇女在娘家时,因为娘家的宅基地名额,可以享受一套房屋的居住权,嫁给另外一个村的男性以后,就丧失了娘家的宅基地名额,如果一旦离婚,入户迁出,那么该妇女就丧失前夫家宅基地的居住权,回娘家也没有名额再给她分配。终“两头无”,无家可归。还有的妇女嫁到一个村,双方共同努力打拼,在男方父母家之前有的宅基地上建盖了房屋,付出了很多的时间和金钱,但是终因为没有产权证,而且还涉及到分家析产的问题,权益受到了侵犯,悲惨的是,付出了大半辈子后“净身出户”。
那么剩下的对宅基地进行分配的13%的法官,也是因为宅基地中女方付出较多,出资较多,而且妇女权益得不到保障而做出的,并且这些判决几乎很少判决女方能够获得房屋价值的一半,大多数情况下是获得少量的补偿。
大部分法官在处理该类案件时,都是以调解为主,和和稀泥,因为这类案件涉及到的法律关系复杂,而且难以判决,如果判决女方无权分割,那么大大的侵犯了妇女的权益,如果判决妇女享有房屋的产权的一半,则认定又是一个大问题。特别是在没有产权证的情况下,一般的法官都不敢冒然确定房屋的产权,也不敢通过双方的自认来对房屋进行确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