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官司时该不该相信调解
打官司时,很多案件都会有诉前调解的过程。法院会安排原被告双方自行调节,很多人认为调解是不可信的,下面我们就来介绍一下打官司调解可信吗?
调解
事实上调解同样具备法律效力,相较于诉讼,调解时间短效率高,可以达成原被告双方自个的目的。
1,调解前置
基层法院标的额在一千万元以下案件原则适用调解前置程序,将家事、医疗、消费、劳动争议等9类涉民生重点领域案件全面纳入调解前置程序。各基层法院设置诉讼辅导员,提供诉前调解释明、引导办理调解手续等服务,在充分保障当事人诉权前提下,引导当事人选择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
2,律师告知机制
在全省率先推动建立“律师接受委托代理时告知当事人选择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机制”。发挥律师专业化、职业化优势,打通“法院-当事人”多元解纷沟通壁垒,引导当事人在立案前及诉讼过程中参与人民法院及其特邀调解机构组织的调解,推动司法工作向纠纷源头防控延伸。
3,优化司法确认程序
出台《关于非诉讼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的工作规程(试行)》《广州法院关于优化司法确认程序实施细则》,规范广州两级法院司法确认工作。加大司法确认引导,发布《诉前委派调解告知书》等模板,引导当事人及时申请司法确认固定调解成果。突破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前只能由基层法院进行司法确认的限制,如今广州中院也能立案受理司法确认案件,赋予调解协议强制执行力,为标的额较大的纠纷诉前化解提供更有力司法保障。
4,发挥诉讼费杠杆作用
积极探索并发挥诉讼费用的杠杆作用,综合考虑案件调解可行性、当事人配合程度等因素,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与调解或者不履行调解协议、故意拖延诉讼的,法院可酌情增加其负担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诉讼费用;当事人接受法院委托调解的,可以适当减免诉讼费用。
5,探索无争议事实记载
经调解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调解员在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后,用书面形式记载调解过程中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在诉讼程序中,除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外,当事人无需对确认的无争议事实举证。
调解
事实上调解同样具备法律效力,相较于诉讼,调解时间短效率高,可以达成原被告双方自个的目的。
1,调解前置
基层法院标的额在一千万元以下案件原则适用调解前置程序,将家事、医疗、消费、劳动争议等9类涉民生重点领域案件全面纳入调解前置程序。各基层法院设置诉讼辅导员,提供诉前调解释明、引导办理调解手续等服务,在充分保障当事人诉权前提下,引导当事人选择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
2,律师告知机制
在全省率先推动建立“律师接受委托代理时告知当事人选择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机制”。发挥律师专业化、职业化优势,打通“法院-当事人”多元解纷沟通壁垒,引导当事人在立案前及诉讼过程中参与人民法院及其特邀调解机构组织的调解,推动司法工作向纠纷源头防控延伸。
3,优化司法确认程序
出台《关于非诉讼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的工作规程(试行)》《广州法院关于优化司法确认程序实施细则》,规范广州两级法院司法确认工作。加大司法确认引导,发布《诉前委派调解告知书》等模板,引导当事人及时申请司法确认固定调解成果。突破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前只能由基层法院进行司法确认的限制,如今广州中院也能立案受理司法确认案件,赋予调解协议强制执行力,为标的额较大的纠纷诉前化解提供更有力司法保障。
4,发挥诉讼费杠杆作用
积极探索并发挥诉讼费用的杠杆作用,综合考虑案件调解可行性、当事人配合程度等因素,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与调解或者不履行调解协议、故意拖延诉讼的,法院可酌情增加其负担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诉讼费用;当事人接受法院委托调解的,可以适当减免诉讼费用。
5,探索无争议事实记载
经调解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调解员在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后,用书面形式记载调解过程中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在诉讼程序中,除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外,当事人无需对确认的无争议事实举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