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时外嫁女或者离婚女有补偿吗
拆迁时很多家庭会有这样的疑问,外嫁女或者离婚女有没有拆迁安置补偿呢?特别是在农村环境中,外嫁女或者离婚女的权益容易遭到侵害。那么,拆迁时外嫁女或者离婚女有补偿吗,下面资深北京拆迁律师就来为大家解读一下相关法律。
征地拆迁
一、外嫁女或者离婚女应当享受拆迁安置利益吗
相关法律规定,外嫁女若不具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则不具备获得征地补偿的资格,若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应当给予其相应的补偿。
那么外嫁女是否属于本村村民呢?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实践中多从以下几个角度综合考虑:是否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入户、是否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长期生产生活、是否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
通常情况下,具备上述三个条件的“外嫁女”、”离婚女”应当被认定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享受相应的村民待遇,获得应得的拆迁安置补偿利益。
二,外嫁女或者离婚女利益被侵犯是个普遍的现象
实践中,“外嫁女”、“离婚女”在村民中所占的比例较少,相对弱势,不能掌握村务的话语权,即便符合上述三个条件其应享有的权益也经常处于被侵犯的状态。
村内原住民往往利用《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之规定,通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的民主议定程序,剥夺“外嫁女”、“离婚女”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应当享有的权益。
实际上,这种所谓民主自治的程序多表现于村委会或村民小组擅自决定不平等分配拆迁款发放事务,侵害“外嫁女”、“赘女婿”、“离异女”及“继子女”等特殊人群的拆迁安置利益。由此产生的一系列的问题,是农村征地拆迁事宜中经常遇到的一个问题。
三,外嫁女或者离婚女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处理此类案件时既要尊重村民的自治权,也不应该剥夺“外嫁女”、“赘女婿”、“离婚女”等特殊人群的权益,否则村民自治的民主程序一定程度上将成为“多数人对少数人的暴政”,二者的关系应当得到妥善的处理。
有一点必须明确,即便是村民自治也应当在合法的范围内进行。村民自治权并不能对抗公民的生存权和财产权,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重要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土地补偿款既具有生存利益性质又具有财产权性质,该权利非法律不得剥夺,无论其是原住民,还是“外嫁女”、“赘女婿”、“离婚女”。如果遇到此类情况可以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征地拆迁
一、外嫁女或者离婚女应当享受拆迁安置利益吗
相关法律规定,外嫁女若不具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则不具备获得征地补偿的资格,若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应当给予其相应的补偿。
那么外嫁女是否属于本村村民呢?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实践中多从以下几个角度综合考虑:是否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入户、是否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长期生产生活、是否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
通常情况下,具备上述三个条件的“外嫁女”、”离婚女”应当被认定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享受相应的村民待遇,获得应得的拆迁安置补偿利益。
二,外嫁女或者离婚女利益被侵犯是个普遍的现象
实践中,“外嫁女”、“离婚女”在村民中所占的比例较少,相对弱势,不能掌握村务的话语权,即便符合上述三个条件其应享有的权益也经常处于被侵犯的状态。
村内原住民往往利用《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之规定,通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的民主议定程序,剥夺“外嫁女”、“离婚女”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应当享有的权益。
实际上,这种所谓民主自治的程序多表现于村委会或村民小组擅自决定不平等分配拆迁款发放事务,侵害“外嫁女”、“赘女婿”、“离异女”及“继子女”等特殊人群的拆迁安置利益。由此产生的一系列的问题,是农村征地拆迁事宜中经常遇到的一个问题。
三,外嫁女或者离婚女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处理此类案件时既要尊重村民的自治权,也不应该剥夺“外嫁女”、“赘女婿”、“离婚女”等特殊人群的权益,否则村民自治的民主程序一定程度上将成为“多数人对少数人的暴政”,二者的关系应当得到妥善的处理。
有一点必须明确,即便是村民自治也应当在合法的范围内进行。村民自治权并不能对抗公民的生存权和财产权,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重要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土地补偿款既具有生存利益性质又具有财产权性质,该权利非法律不得剥夺,无论其是原住民,还是“外嫁女”、“赘女婿”、“离婚女”。如果遇到此类情况可以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