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

点击搜索

发布

PE管理人等级备案需要提交法律意见书情形

区域:
北京 > 西城 > 西直门
类别:
法律顾问
地址:
北京市丰台区广安路9号国投财富广场四号楼716室
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 《法律意见书》出具 二次管理人登记备案 财务审计报告出具 董经理 135.224.65561

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下称“基金业协会”)于2016年2月5日颁布并实施的《中国基金业协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第三条第(四)款的规定:

已登记的基金管理人申请变更控股股东、变更实际控制人、变更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等重大事项或中国基金业协会审慎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的,应提交《法律意见书》。

析言之,对于已经在基金业协会登记的基金管理人,变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在向基金业协会申请重大事项变更登记时,必须同时提交《法律意见书》。

出具《法律意见书》需要重点准备资料

1.申请机构基本情况

2.申请机构股东或出资者

3.申请机构运营基本情况

4.申请机构治理与运营制度

5.申请机构高管人员

6.申请机构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含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子公司)

7.申请机构已向或拟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提交的全套登记申请材料

8.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了解更多请垂询董经理 135.224.65561 出具法律意见书 财务年度审计报告 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
相关信息
海淀-中关村
16小时前
昌平-霍营
5月9日
昌平-立水桥
5月7日
海淀-中关村
5月7日
海淀-中关村
5月6日
查看更多北京法律咨询信息

免责声明:此信息系发布者(UID:164343)自行发布,本站是服务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及合法性由该发布者完全负责。

© lieju.com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