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霍尔果斯注册融资租赁公司注册商业保理公司
新疆霍尔果斯注册融资租赁公司注册商业保理公司 张占涛186-1105-53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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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霍尔果斯各类公司注册享受国家税收补贴。(包括各种疑难金融公司注册)
融资租赁,商业保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投资基金管理
新疆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企业所得税“五免五减”
条 根据《关于支持喀什、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1]33
号)、《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新疆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
策通知》(财税[2011]112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喀什、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建设的
实施意见》(新政发[2012]48 号)、《关于贯彻落实中央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两免三减
”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通知》(新财税法[2011]51号)及有关规定。(新财税法[2011]
187号)文件执行,若出台新相关新政策自出台新政策之日起执行新政策。(新财税法[2011]
187号文件执行2日期010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
关于贯彻落实中央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两免三减半”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
财法税[2011]51号)节选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在新疆困难地区新办的属于《新
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企业,自取得笔生产经营收
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在
减半期内,按照企业所得税25%的法定税率计算的应纳额减半征税。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在“
两免三减半”税收优惠政策执行的第三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期间,免征地方分享部分
,即:在企业所得税25%法定税率减半征税的基础上,减免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的40%部分。
(财税[2011]112号)自 2010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在霍尔果斯经济开发
区内新办企业属于《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范围内的企业,自取得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免
税期满后,再免征企业五年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新注册企业可以顺延享受税收政策)
第二条 “新办企业”是指在 2010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期间,按照法律
、法规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经新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注册或其他相关部门核准设立的企业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第三条 “属于《目录》范围内的企业”是指从事《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取得业务收入
占企业收入总额的 70%以上的企业。“笔”生产经营收入”是指在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范
围内,重点鼓励发展产业项目已建成并投入运营后所取得的笔收入。企业在筹建和试生产
、试运行期间取得的收入不作为享受优惠政策的起始时间计算。企业在筹建和试生产(营业)
期的确定应符合营业常规或不正当理由,无不正当理由,主管税务机关有权依法对其核定并确
定取得笔生产经营收入的时间。企业取得笔生产经营收入发生在一个自然年度下半年
的,可由企业自行选择自当年或下一个年度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中企缘张经理为您和企业解决工商财税疑难问题186-1105-5385(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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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企业所得税“五免五减”
条 根据《关于支持喀什、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1]33
号)、《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新疆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
策通知》(财税[2011]112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喀什、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建设的
实施意见》(新政发[2012]48 号)、《关于贯彻落实中央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两免三减
”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通知》(新财税法[2011]51号)及有关规定。(新财税法[2011]
187号)文件执行,若出台新相关新政策自出台新政策之日起执行新政策。(新财税法[2011]
187号文件执行2日期010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
关于贯彻落实中央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两免三减半”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
财法税[2011]51号)节选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在新疆困难地区新办的属于《新
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企业,自取得笔生产经营收
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在
减半期内,按照企业所得税25%的法定税率计算的应纳额减半征税。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在“
两免三减半”税收优惠政策执行的第三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期间,免征地方分享部分
,即:在企业所得税25%法定税率减半征税的基础上,减免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的40%部分。
(财税[2011]112号)自 2010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在霍尔果斯经济开发
区内新办企业属于《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范围内的企业,自取得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免
税期满后,再免征企业五年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新注册企业可以顺延享受税收政策)
第二条 “新办企业”是指在 2010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期间,按照法律
、法规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经新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注册或其他相关部门核准设立的企业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第三条 “属于《目录》范围内的企业”是指从事《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取得业务收入
占企业收入总额的 70%以上的企业。“笔”生产经营收入”是指在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范
围内,重点鼓励发展产业项目已建成并投入运营后所取得的笔收入。企业在筹建和试生产
、试运行期间取得的收入不作为享受优惠政策的起始时间计算。企业在筹建和试生产(营业)
期的确定应符合营业常规或不正当理由,无不正当理由,主管税务机关有权依法对其核定并确
定取得笔生产经营收入的时间。企业取得笔生产经营收入发生在一个自然年度下半年
的,可由企业自行选择自当年或下一个年度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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