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内企业在海外投资项目境内资金出入得备案
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涉及与我国未建交国家(地区)的境外投资、特定国家(地区)的境外投资、涉及多国(地区)利益的境外投资、设立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能源矿产类境外投资、需在国内招商的境外投资等,仍按照《境外投资管理办法》执行,由地市级商务管理部门初审后转省级商务委,并由省级商务委转报商务部核准。下列境外投资项目,还须另经省级发改委核准:前往未建交、受国际制裁国家,发生战争、动乱等国家和地区,或国家发展改革委认定的其他敏感国家和地区投资的项目;涉及基础电信运营,跨界水资源开发利用,大规模土地开发,输电干线、电网,传媒,或国家发展改革委认定的其他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以上不分金额,由省发展改革委初审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或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审核意见后报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