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代办中西医诊所审批
北京丰台代办中西医诊所审批;
中企助立投资咨询事务所是一家专业从事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审批、体外诊断试剂审批、医疗器械公司注册、药店注册代办、诊所代办审批、中医门诊审批、中西医门诊部审批、医院审批等代理业务的资深团队。您在遇到以上问题,随时请致电
中企助立专业代办——卫计委中医诊所审批
中企助立专业代办——卫计委内、外可诊所审批
中企助立专业代办——卫计委口腔科门诊审批
中企助立专业代办——卫计委医疗美容机构审批
中企助立专业代办——卫计委中西医综合门诊审批
北京市丰台设置医疗机构审批办事指南
提交材料
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一式1份(样式见附件1)。
2.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请单位名称、基本情况以及申请人姓名、年龄、专业履历、SFZ号码;
(2) 所在地区的人口、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概况;
(3) 所在地区人群健康状况和疾病流行以及有关疾病患病率;
(4) 所在地区医疗资源分布情况以及医疗服务需求分析;
(5) 拟设医疗机构的名称、选址、功能、任务、服务半径;
(6) 拟设医疗机构的服务方式、时间、诊疗科目和床位编制;
(7) 拟设医疗机构的组织结构、人员配备;
(8) 拟设医疗机构的仪器、设备配备;
(9) 拟设医疗机构与服务半径区域内其他医疗机构的关系和影响;
(10) 拟设医疗机构的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
(11) 拟设医疗机构的通讯、供电、上下水道、消防设施情况;
(12) 资金来源、投资方式、投资总额、注册资金(资本);
(13) 拟设医疗机构的投资预算;
(14) 拟设医疗机构五年内的成本效益预测分析。
3. 选址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1)选址的依据;
(2)选址所在地区的环境和公用设施情况;
(3)选址与周围托幼机构、中小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布局的关系;
(4)占地和建筑面积。
4. 建筑设计平面图(标明比例、面积、房屋用途等)。
5.方位图(应详细具体,图文并茂,标明地理位置及显著地标)
6.医疗机构房屋土地使用的证明材料(包括房屋或土地产权及使用方面的证件、证明和协议等)。
7.设置单位或设置人的资信证明(指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政府办医疗机构应提交财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或文件,样式见附件2)。
8.设置医疗机构所在地居(村)委会或物业管理部门出具的医疗机构设置意见;其中设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应同时由所在街道办事处及社区居委会出具意见(样式见附件3)。
9.设置单位或设置人符合申请条件的声明(包含法人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所列情形的声明,样式见附件4),并附设置单位法人证书或设置人SFZ明,设置诊所的个人还应附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
10.由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共同申请设置医疗机构以及两人以上合伙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还应当提交由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
11.申请设置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还应当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有效期内)复印件。
12.由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的医疗机构,还应当提交所在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初审意见(初审意见中应包括拟设医疗机构设置是否符合区县规划、公示和征求意见情况及初审核准的医疗机构名称、地址、类别、级别、经营性质、床位(牙椅)数、投资总额、诊疗科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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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一式1份(样式见附件1)。
2.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请单位名称、基本情况以及申请人姓名、年龄、专业履历、SFZ号码;
(2) 所在地区的人口、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概况;
(3) 所在地区人群健康状况和疾病流行以及有关疾病患病率;
(4) 所在地区医疗资源分布情况以及医疗服务需求分析;
(5) 拟设医疗机构的名称、选址、功能、任务、服务半径;
(6) 拟设医疗机构的服务方式、时间、诊疗科目和床位编制;
(7) 拟设医疗机构的组织结构、人员配备;
(8) 拟设医疗机构的仪器、设备配备;
(9) 拟设医疗机构与服务半径区域内其他医疗机构的关系和影响;
(10) 拟设医疗机构的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
(11) 拟设医疗机构的通讯、供电、上下水道、消防设施情况;
(12) 资金来源、投资方式、投资总额、注册资金(资本);
(13) 拟设医疗机构的投资预算;
(14) 拟设医疗机构五年内的成本效益预测分析。
3. 选址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1)选址的依据;
(2)选址所在地区的环境和公用设施情况;
(3)选址与周围托幼机构、中小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布局的关系;
(4)占地和建筑面积。
4. 建筑设计平面图(标明比例、面积、房屋用途等)。
5.方位图(应详细具体,图文并茂,标明地理位置及显著地标)
6.医疗机构房屋土地使用的证明材料(包括房屋或土地产权及使用方面的证件、证明和协议等)。
7.设置单位或设置人的资信证明(指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政府办医疗机构应提交财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或文件,样式见附件2)。
8.设置医疗机构所在地居(村)委会或物业管理部门出具的医疗机构设置意见;其中设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应同时由所在街道办事处及社区居委会出具意见(样式见附件3)。
9.设置单位或设置人符合申请条件的声明(包含法人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所列情形的声明,样式见附件4),并附设置单位法人证书或设置人SFZ明,设置诊所的个人还应附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
10.由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共同申请设置医疗机构以及两人以上合伙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还应当提交由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
11.申请设置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还应当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有效期内)复印件。
12.由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的医疗机构,还应当提交所在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初审意见(初审意见中应包括拟设医疗机构设置是否符合区县规划、公示和征求意见情况及初审核准的医疗机构名称、地址、类别、级别、经营性质、床位(牙椅)数、投资总额、诊疗科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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