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代理注册审批合伙制基金公司的所得税分析
北京代理注册审批合伙制基金公司的所得税分析
代理注册审批有限合伙制PE基金所得税问题分析
股权基金一般采取合伙制或公司制的法律形式。有限合伙因其灵活的组织架
构和税收便利等优势为基金通常所采用。我国所得税法规政策已经确立合伙企业
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基本制度,因此,有限合伙制股权基金的所得税问题,主要
是指基金投资人(即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团
队等市场主体如何计算和缴纳企业所得税。
引言
股权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一般采取合伙制或公司制的法律形式。有
限合伙因其灵活的组织架构和税收便利等优势为基金通常所采用。我国所得税法
规政策已经确立合伙企业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基本制度,因此,有限合伙制股权
基金的所得税问题,主要是指基金投资人(即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
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团队等市场主体如何计算和缴纳企业所得税。
以下从合伙企业所得税法规政策现有基本规定及演变过程出发,分析基金相
关市场主体取得收入的主要类型、性质及相应税负,并以此说明在基金设立和运
作过程中的税收优化做法。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及外国合伙人(个人或法人)的所得
税问题,在此暂不涉及。
一、 合伙企业所得税基本规定
(一)从被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投资人为个人的,依据84号文这部分收入应当适用“利息、股息、红利”税
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投资人为合伙企业的,由该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按照5-35%税率缴纳个人
所得税(比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或公司合伙人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但也
有观点认为,根据合伙企业所得税“透明体”的特点,该合伙企业的自然人合伙
人应当适用“利息、股息、红利”税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公
司合伙人则依法可以免税。
(二)转让被投资企业股权取得的收益
投资人为公司的,应就这部分收入按照自身所得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投资人为个人的,按照国家层面的规定,应当按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
得”税目适用5-35%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按照天津和北京等地方
政策,则可以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税目适用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投资人为合伙企业的,由该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按照5-35%税率缴纳个人
所得税(比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或公司合伙人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但也
有观点认为,该合伙企业的自然人合伙人可以适用“财产转让所得”税目按照20%
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一般采取公司制或合伙制的法律形式。基于节税的考虑,基金管
理人亦通常设立为有限合伙的形式[3]。
基金管理人的收入类型主要是基金的管理费(通常为基金募资总额的1-2%)和
收益分成(即carried interest,通常为基金增值部分的20%)。但基金管理人无论
是公司形式还是有限合伙形式,均须就其取得的管理费缴纳营业税。
对于收益分成的法律性质是属于“服务收入”还是“投资收益”存在不同的
理解和做法。为避免收益分成在基金管理人的账目上与管理费一视同仁被课以营
业税,基金管理人在账目处理上必须十分清晰。更为保守的做法是,设立两家管
理企业,其中一家担任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另一家担任基金的管理人,由管理人
收取管理费,由普通合伙人收取收益分成。
基金管理人为公司的,应就其从基金取得的所有收入(包括管理费和收益分
成)课征25%的企业所得税。依据前述理由,也有观点认为,此时基金管理人所得
中属于基金从被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应免征企业所
得税。
基金管理人为合伙企业的,基金管理人不适用企业所得税,由其合伙人依法
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详情请参见本文第四部分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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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意者请联系我公司基金公司经理:高经理 电话:18301109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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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基金一般采取合伙制或公司制的法律形式。有限合伙因其灵活的组织架
构和税收便利等优势为基金通常所采用。我国所得税法规政策已经确立合伙企业
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基本制度,因此,有限合伙制股权基金的所得税问题,主要
是指基金投资人(即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团
队等市场主体如何计算和缴纳企业所得税。
引言
股权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一般采取合伙制或公司制的法律形式。有
限合伙因其灵活的组织架构和税收便利等优势为基金通常所采用。我国所得税法
规政策已经确立合伙企业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基本制度,因此,有限合伙制股权
基金的所得税问题,主要是指基金投资人(即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
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团队等市场主体如何计算和缴纳企业所得税。
以下从合伙企业所得税法规政策现有基本规定及演变过程出发,分析基金相
关市场主体取得收入的主要类型、性质及相应税负,并以此说明在基金设立和运
作过程中的税收优化做法。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及外国合伙人(个人或法人)的所得
税问题,在此暂不涉及。
一、 合伙企业所得税基本规定
(一)从被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投资人为个人的,依据84号文这部分收入应当适用“利息、股息、红利”税
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投资人为合伙企业的,由该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按照5-35%税率缴纳个人
所得税(比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或公司合伙人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但也
有观点认为,根据合伙企业所得税“透明体”的特点,该合伙企业的自然人合伙
人应当适用“利息、股息、红利”税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公
司合伙人则依法可以免税。
(二)转让被投资企业股权取得的收益
投资人为公司的,应就这部分收入按照自身所得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投资人为个人的,按照国家层面的规定,应当按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
得”税目适用5-35%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按照天津和北京等地方
政策,则可以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税目适用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投资人为合伙企业的,由该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按照5-35%税率缴纳个人
所得税(比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或公司合伙人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但也
有观点认为,该合伙企业的自然人合伙人可以适用“财产转让所得”税目按照20%
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一般采取公司制或合伙制的法律形式。基于节税的考虑,基金管
理人亦通常设立为有限合伙的形式[3]。
基金管理人的收入类型主要是基金的管理费(通常为基金募资总额的1-2%)和
收益分成(即carried interest,通常为基金增值部分的20%)。但基金管理人无论
是公司形式还是有限合伙形式,均须就其取得的管理费缴纳营业税。
对于收益分成的法律性质是属于“服务收入”还是“投资收益”存在不同的
理解和做法。为避免收益分成在基金管理人的账目上与管理费一视同仁被课以营
业税,基金管理人在账目处理上必须十分清晰。更为保守的做法是,设立两家管
理企业,其中一家担任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另一家担任基金的管理人,由管理人
收取管理费,由普通合伙人收取收益分成。
基金管理人为公司的,应就其从基金取得的所有收入(包括管理费和收益分
成)课征25%的企业所得税。依据前述理由,也有观点认为,此时基金管理人所得
中属于基金从被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应免征企业所
得税。
基金管理人为合伙企业的,基金管理人不适用企业所得税,由其合伙人依法
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详情请参见本文第四部分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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