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ICP证的经营性网站如何判断
所涉法规条款《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令第291号):第七条规定“经营电信业务,必须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令第292号):第三条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
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者网页制作等服务活动。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具有公开性、共享性信息的服务活动。”
第四条规定“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未取得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解析:即使提供了互联网信息服务,若为非经营性质,经营者可只进行备案,无需要取得经营许可证。
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者网页制作等服务活动。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具有公开性、共享性信息的服务活动。”
第四条规定“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未取得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解析:即使提供了互联网信息服务,若为非经营性质,经营者可只进行备案,无需要取得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