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

点击搜索

发布

注册合伙企业/咨询办理北京合伙企业

区域:
北京 > 海淀 > 健翔桥
类别:
公司注册
地址:
1210B


我公司铭志咨询专业代办北京合伙企业,一流的服务水平,过硬的专业知识为您打造非凡的企业,如欲知详情欢迎致电联系人:董经理 137-1661-3705 地址:智慧大厦1210B
1 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合伙企业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
(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 设立合伙企业,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3 合伙企业的登记事项应当包括:合伙企业的名称、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和合伙人的姓名及住所、出资额及出资方式。 合伙企业确定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或者

设立分支机构的,登记事项还应当包括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或者分支机构的情况。

4 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
(三)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四)合伙协议;
(五)出资权属证明;
(六)经营场所证明;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合伙企业须报经审批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合伙协议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还应当提交全体合伙人的委托书。

5 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

6 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7 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人依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提交的全部文件之日起30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8 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之日,为合伙企业的成立日期。
如欲知详情欢迎致电联系人:董经理 137-1661-3705 地址:智慧大厦1210B

铭志咨询专业注册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公司,注册基金管理公司,注册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注册有限合伙企业,注册基金合伙企业,基金管理人备案,注册小规模公司,代理记账,社保开户、社保征缴、社保支付、社保补缴等业务。
查看更多北京公司注册/年检信息

免责声明:此信息系发布者(UID:152600)自行发布,本站是服务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及合法性由该发布者完全负责。

© lieju.com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