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石景山区面包店食品流通许可证
办理石景山区面包店食品流通许可证
食品经营许可证丢失补办的程序和所需要材料有哪些?申请材料:
1、食品经营许可证补办申请表(原件1份)
2、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4、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的提供:遗失公告(在区县局、直属分局网站或者其他区县级以上主要媒体上刊登)(复印件1份)
5、食品经营许可证损坏的,应当提供:损坏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原件1份)
6、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许可申请时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受理条件:(1)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证件应当是原件,如需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在复印件上由申请人或者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签字并注明与原件一致或直接加盖公章,提交的申请材料、证件应当使用A4纸张打印(图纸除外),建议中文使用宋体小4号字,英文使用12号字。 (2)申请书单位名称应与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证明的名称完全一致,申请书的填写符合要求,内容填写完整、准确,不涉及的项目填写“无”。 (3)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明应在有效期内。 (4)申请表中在“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栏后填写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其中属法人的,填写法定代表人姓名;属个体工商户的,填写业主姓名;属法人分支机构或者其他组织的,填写负责人姓名。 (5)凡提交的申请材料均应逐页加盖本单位公章或骑缝章(没公章可由申请人签字)。
办理流程:申请→ 补正→ 受理→ 审查→ 决定→ 制作行政文书→ 告知/送达
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一)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三)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示;(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食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百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食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
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除前款和本法百二十三条、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生产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或者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的,由县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依照款规定给予。百二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食品监督管理部门所得和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用于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
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四)生产经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六)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七)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业以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八)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
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使用、高毒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外,可以由依照款规定给予。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的,由县级以上食品监督管理部门所得和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用于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残留、残留、生物、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食品调查部门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有关的情况,并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不得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干涉食品的调查处理。百零九条县级以上食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结果和食品安全状况等,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方式和频次,实施风险分级管理。县级以上地方组织本级食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农业等部门制定本区域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一)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二)生产过程中的添加行为和按照注册或者备案的技术要求组织生产的情况,标签、说明书以及宣传材料中有关功能宣传的情况;
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食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行为,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百二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的,由县级以上食品监督管理部门所得和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用于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
县级以上应当整合食品检验资源,实现资源共享。第八十五条食品检验由食品检验机构指定的检验人独立进行。检验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和检验规范对食品进行检验,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保证出具的检验数据和结论客观、公正,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第八十六条食品检验实行食品检验机构与检验人负责制。食品检验报告应当加盖食品检验机构公章,并有检验人的签名或者盖章。食品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对出具的食品检验报告负责。第八十七条县级以上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并依据有关规定公布检验结果,不得。进行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县级以上门在调查处理或者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中发现与食品安全相关的信息,应当及时通报同级食品监督管理部门。百零五条县级以上食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食品的报告后,应当立即会同同级卫生、质量监督、农业等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并采取下列措施,(一)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救治因食品导致的人员;(二)封存可能导致食品的食品及其原料,并立即进行检验;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三)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相关产品,并责令进行清洗;(四)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依法对食品及其处理情况进行发布,并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说明。发生食品需要启动应急预案的,县级以上应当立即成立处置指挥机构。
使用洗涤剂、剂,或者出厂的餐具、饮具未按规定检验合格并随附合格证明,或者未按规定在独立包装上标注相关内容的,由县级以上门依照前款规定给予。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未按规定对生产的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的,由县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依照款规定给予。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违反本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款规定给予。百二十七条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行为的,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百二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单位在发生食品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毁灭有关证据的,责令停产停业,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食品经营许可证丢失补办的程序和所需要材料有哪些?申请材料:
1、食品经营许可证补办申请表(原件1份)
2、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4、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的提供:遗失公告(在区县局、直属分局网站或者其他区县级以上主要媒体上刊登)(复印件1份)
5、食品经营许可证损坏的,应当提供:损坏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原件1份)
6、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许可申请时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受理条件:(1)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证件应当是原件,如需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在复印件上由申请人或者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签字并注明与原件一致或直接加盖公章,提交的申请材料、证件应当使用A4纸张打印(图纸除外),建议中文使用宋体小4号字,英文使用12号字。 (2)申请书单位名称应与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证明的名称完全一致,申请书的填写符合要求,内容填写完整、准确,不涉及的项目填写“无”。 (3)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明应在有效期内。 (4)申请表中在“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栏后填写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其中属法人的,填写法定代表人姓名;属个体工商户的,填写业主姓名;属法人分支机构或者其他组织的,填写负责人姓名。 (5)凡提交的申请材料均应逐页加盖本单位公章或骑缝章(没公章可由申请人签字)。
办理流程:申请→ 补正→ 受理→ 审查→ 决定→ 制作行政文书→ 告知/送达
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一)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三)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示;(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食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百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食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
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除前款和本法百二十三条、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生产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或者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的,由县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依照款规定给予。百二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食品监督管理部门所得和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用于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
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四)生产经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六)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七)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业以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八)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
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使用、高毒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外,可以由依照款规定给予。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的,由县级以上食品监督管理部门所得和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用于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残留、残留、生物、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食品调查部门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有关的情况,并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不得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干涉食品的调查处理。百零九条县级以上食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结果和食品安全状况等,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方式和频次,实施风险分级管理。县级以上地方组织本级食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农业等部门制定本区域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一)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二)生产过程中的添加行为和按照注册或者备案的技术要求组织生产的情况,标签、说明书以及宣传材料中有关功能宣传的情况;
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食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行为,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百二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的,由县级以上食品监督管理部门所得和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用于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
县级以上应当整合食品检验资源,实现资源共享。第八十五条食品检验由食品检验机构指定的检验人独立进行。检验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和检验规范对食品进行检验,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保证出具的检验数据和结论客观、公正,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第八十六条食品检验实行食品检验机构与检验人负责制。食品检验报告应当加盖食品检验机构公章,并有检验人的签名或者盖章。食品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对出具的食品检验报告负责。第八十七条县级以上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并依据有关规定公布检验结果,不得。进行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县级以上门在调查处理或者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中发现与食品安全相关的信息,应当及时通报同级食品监督管理部门。百零五条县级以上食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食品的报告后,应当立即会同同级卫生、质量监督、农业等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并采取下列措施,(一)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救治因食品导致的人员;(二)封存可能导致食品的食品及其原料,并立即进行检验;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三)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相关产品,并责令进行清洗;(四)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依法对食品及其处理情况进行发布,并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说明。发生食品需要启动应急预案的,县级以上应当立即成立处置指挥机构。
使用洗涤剂、剂,或者出厂的餐具、饮具未按规定检验合格并随附合格证明,或者未按规定在独立包装上标注相关内容的,由县级以上门依照前款规定给予。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未按规定对生产的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的,由县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依照款规定给予。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违反本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款规定给予。百二十七条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行为的,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百二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单位在发生食品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毁灭有关证据的,责令停产停业,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