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设计资质的代办 人员的要求 业绩的审核
一、资质标准 1、资历和信誉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社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5万元人民币。 2、技术条件 企业专业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5人。其中,二级以上注册建筑师或注册结构工程师不少于1人;具有建筑工程类专业学历、2年以上设计经历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具有3年以上设计经历,参与过至少2项工程设计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 3、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作场所。 (2)有较完善的技术、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 二、承担业务范围 1、一般公共建筑工程 (1)单体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及以下。 (2)建筑高度12米及以下。 2、一般住宅工程 (1)单体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及以下。 (2)建筑层数4层及以下的砖混结构。 3、厂房和仓库 (1)跨度不超过12米,单梁式吊车吨位不超过5吨的单层厂房和仓库。 (2)跨度不超过7.5米,楼盖无动荷载的二层厂房和仓库。 4、构筑物 (1)套用标准通用图高度不超过20米的烟囱。 (2)容量小于50立方米的水塔。 (3)容量小于300立方米的水池。 (4)直径小于6米的料仓。 三、附则 本标准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指下列人员: (1)注册人员。 注册人员是指参加人民共和国统一考试或考核认定,取得执业资格证书,并按照规定注册,取得相应注册执业证书的人员。 注册人员专业包括: 注册建筑师; 注册工程师:结构(房屋结构、塔架、桥梁)、土木(岩土、水利水电、港口与航道、道路、铁路、民航)、公用设备(暖通空调、动力、给水排水)、电气(发输变电、供配电)、机械、化工、电子工程(电子信息、广播电影电视)、航天航空、农业、冶金、采矿/矿物、核工业、石油/天然气、造船、军工、海洋、环保、材料工程师; 注册造价工程师。 (2)非注册人员。 非注册人员须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从事工程设计实践10年以上。 办理流程 1、准备申请工程设计资质的材料,提出申请。 2、有关部门进行核查初审。 3、各有关资质初审部门应在规定初审时限内,将初审意见报建设主管部门。 4、建设主管部门对收到各有关资质初审部门的初审材料、直接受理的企业资质申请材料组织审查或转有关部门审核,并将审核意见予以公示。 5、网上公布发工程设计资质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