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专业审批注册基金公司 注册基金管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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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专业审批注册基金公司(条件、流程) 注册审批基金管理公司 设立登记合伙企业 注册合伙企业。李经理 13264057731
设立原则基金公司依公司法成立。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公司是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基金公司 基金公司采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企业法人。 在设立原则上,我国公司法第六条规定,符合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
第九十三条规定,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规范基金公司经营运作的相关法规以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为核心,人民共 和国信托法、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和其他相关行政法规为配套的完善的基金监管法规。[2]
设立条件:
(一)股东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和本办法的规定;
(二)有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章程;
(三)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且股东必须以货币资金实缴,境外股东应当以可自由兑换货币出资;
(四)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从事研究、投资、估值、营销等业务的人员,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业务人员不少于15人,并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五)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六)设置了分工合理、职责清晰的组织机构和工作岗位;
(七)有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监察稽核、风险控制等内部监控制度;
(八)经批准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1]
主要股东具备的条件
第七条 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股东是指出资额占基金管理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以下简称出资比例)高,基金公司且不低于25%的股东。
主要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证券经营、证券投资咨询、信托资产管理或者其他金融资产管理;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
(三)具有较好的经营业绩,资产质量良好;
(四)持续经营3个以上完整的会计年度,公司治理健全,内部监控制度完善;
(五)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六)没有挪用客户资产等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七)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
(八)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在税务、工商等行政机关,以及金融监管、自律管理、商业银行等机构无不良记录。
第二条 基金管理公司除主要股东外的其他股东,注册资本、净资产应当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资产质量良好,且具备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条件。
第三条 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中,出资比例高的境内股东应当具备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主要股东的条件;其他境内股东应当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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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概念性问题注册|审批|设立|登记|基金公司联系人李经理 13264057731
北京审批注册股权投资基金公司 基金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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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三条规定,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规范基金公司经营运作的相关法规以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为核心,人民共 和国信托法、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和其他相关行政法规为配套的完善的基金监管法规。[2]
设立条件:
(一)股东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和本办法的规定;
(二)有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章程;
(三)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且股东必须以货币资金实缴,境外股东应当以可自由兑换货币出资;
(四)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从事研究、投资、估值、营销等业务的人员,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业务人员不少于15人,并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五)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六)设置了分工合理、职责清晰的组织机构和工作岗位;
(七)有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监察稽核、风险控制等内部监控制度;
(八)经批准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1]
主要股东具备的条件
第七条 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股东是指出资额占基金管理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以下简称出资比例)高,基金公司且不低于25%的股东。
主要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证券经营、证券投资咨询、信托资产管理或者其他金融资产管理;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
(三)具有较好的经营业绩,资产质量良好;
(四)持续经营3个以上完整的会计年度,公司治理健全,内部监控制度完善;
(五)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六)没有挪用客户资产等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七)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
(八)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在税务、工商等行政机关,以及金融监管、自律管理、商业银行等机构无不良记录。
第二条 基金管理公司除主要股东外的其他股东,注册资本、净资产应当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资产质量良好,且具备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条件。
第三条 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中,出资比例高的境内股东应当具备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主要股东的条件;其他境内股东应当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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