刻章备案须知以及办理流程
一、 凡持有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的单位和个人申请刻制印章,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新成立的企业申请刻制印章,须持以下资料,并附印章样模,到属地公安机关办理:
1、《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2、法人代表和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法人代表授权刻章委托书。
二)已成立的企业申请刻制部门章或专用章,须持以下资料,并附印章样模,到属地公安机关办理:
1、企业同意刻章证明;
2、《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3、法人代表和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一份;
4、法人代表授权刻章委托书。
二、党、政、军机关和事业单位申请刻制公章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党、政、军机关和事业单位申请刻制印章,须持以下资料,并附印章样模,到市公安局综合办证大厅或到南沙区公安分局综合办证大厅办理。
1、政府批文或本单位上一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成立文件;
2、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刻章证明;
3、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二)社团组织申请刻制印章,须持以下资料,并附印章样模,到市公安局综合办证大厅或到南沙区公安分局综合办证大厅办理。
1、民政部门核发的团体登记证明;
2、民政部门同意刻章证明;
3、负责人及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三)外地驻穗机构、境外企业驻穗办事处申请刻制印章,须持以下资料,并附印章样模,到市公安局综合办证大厅或到南沙区公安分局综合办证大厅办理:
1、外地驻穗机构需提供广州市协作办公室核发的《全国各地驻穗代表机构备案登记证》原件及其复印件一份,境外企业驻穗办事处需提供国家工商总局核发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以及广州市工商局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办理机构注册证》原件及其复印一份;
2、派出机构同意刻章证明;
3、驻穗机构(办事处)负责人及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三、补办遗失印章,单位更名重刻印章应具备的条件:
一)单位印章遗失补刻,须持下列资料以及办理新刻印章所需资料(本须知、二条规定的相应资料),到原备案单位按申请新刻制印章程序办理:
1、属地派所报案回执;
2、登报声明;
3、上级主管部门同意补刻印章证明,股份制公司除需上述条件外,还须提供股东名录和全体股东共同签名的补刻印章申请书。
二)单位部门章或专用章遗失补刻,须持下列资料以及办理新刻印章所需资料(本须知、二条规定的相应资料),到原备案单位按申请新刻制印章程序办理:
1、属地派出所报案回执;
2、登报声明;
3、单位同意补刻印章证明。
三)单位更名或原印章破损申请刻制新印章,需把旧印章交回原备案机关销毁,并按新印章刻制手续审批。
四、查询印章档案资料有关规定:
一)公、检、法及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查询印鉴资料须持处级以上单位出具的介绍信,到广州市公安局综合办证大厅查询。
二)企业单位涉及经济纠纷或其他案件,需要查询、取证有关印章资料的,必须委托律师持律师证、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办理,公安机关不受理企业自行查询印章资料事宜。
五、工作流程
1、企业在备齐上述有关资料后到辖区派出所加具意见,并由派出所出具《刻制印章申请表》;
2、企业将资料递交公安分局治安管理大队审批;
3、审批合格后由分局治安大队开具《刻章许可证》,企业凭《刻章许可证》到指定印章刻制店刻制。
一)新成立的企业申请刻制印章,须持以下资料,并附印章样模,到属地公安机关办理:
1、《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2、法人代表和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法人代表授权刻章委托书。
二)已成立的企业申请刻制部门章或专用章,须持以下资料,并附印章样模,到属地公安机关办理:
1、企业同意刻章证明;
2、《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3、法人代表和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一份;
4、法人代表授权刻章委托书。
二、党、政、军机关和事业单位申请刻制公章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党、政、军机关和事业单位申请刻制印章,须持以下资料,并附印章样模,到市公安局综合办证大厅或到南沙区公安分局综合办证大厅办理。
1、政府批文或本单位上一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成立文件;
2、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刻章证明;
3、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二)社团组织申请刻制印章,须持以下资料,并附印章样模,到市公安局综合办证大厅或到南沙区公安分局综合办证大厅办理。
1、民政部门核发的团体登记证明;
2、民政部门同意刻章证明;
3、负责人及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三)外地驻穗机构、境外企业驻穗办事处申请刻制印章,须持以下资料,并附印章样模,到市公安局综合办证大厅或到南沙区公安分局综合办证大厅办理:
1、外地驻穗机构需提供广州市协作办公室核发的《全国各地驻穗代表机构备案登记证》原件及其复印件一份,境外企业驻穗办事处需提供国家工商总局核发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以及广州市工商局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办理机构注册证》原件及其复印一份;
2、派出机构同意刻章证明;
3、驻穗机构(办事处)负责人及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三、补办遗失印章,单位更名重刻印章应具备的条件:
一)单位印章遗失补刻,须持下列资料以及办理新刻印章所需资料(本须知、二条规定的相应资料),到原备案单位按申请新刻制印章程序办理:
1、属地派所报案回执;
2、登报声明;
3、上级主管部门同意补刻印章证明,股份制公司除需上述条件外,还须提供股东名录和全体股东共同签名的补刻印章申请书。
二)单位部门章或专用章遗失补刻,须持下列资料以及办理新刻印章所需资料(本须知、二条规定的相应资料),到原备案单位按申请新刻制印章程序办理:
1、属地派出所报案回执;
2、登报声明;
3、单位同意补刻印章证明。
三)单位更名或原印章破损申请刻制新印章,需把旧印章交回原备案机关销毁,并按新印章刻制手续审批。
四、查询印章档案资料有关规定:
一)公、检、法及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查询印鉴资料须持处级以上单位出具的介绍信,到广州市公安局综合办证大厅查询。
二)企业单位涉及经济纠纷或其他案件,需要查询、取证有关印章资料的,必须委托律师持律师证、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办理,公安机关不受理企业自行查询印章资料事宜。
五、工作流程
1、企业在备齐上述有关资料后到辖区派出所加具意见,并由派出所出具《刻制印章申请表》;
2、企业将资料递交公安分局治安管理大队审批;
3、审批合格后由分局治安大队开具《刻章许可证》,企业凭《刻章许可证》到指定印章刻制店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