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美容机构如何审批
医疗美容整形、中医、中西医结合、整形外科等医院、门诊、诊所等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一、审批工作程序
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
二、受理范围
个人和单位申请开办门诊部(含专科门诊部)。
三、申请设置 医疗机构程序
1、到拟开办地的区卫生局提交设置申请书。
2、区卫生局受理后,25日内对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申请核发《医疗机构设置批准书》,并交一份申报材料和《医疗机构设置批准书》报备市卫生局(医政处、中医类交中医处、基层卫生类交基妇处)。
3、市卫生局有权在按到备案报告30日内纠正或撤消区卫生局作出的不符合相应条件和程序的《医疗机构设置批准书》。
四、申请设置 医疗机构应提交下列材料:
1、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
2、可行性分析报告;
3、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五、取得《医疗机构设置批准书》者,应根据《医疗机构(门诊部)准入标准》进行筹建,筹建工作完成后,向区卫生局申请执业登记。
六、区卫生局应自受理执业登记申请之日起30天内,对筹建.情况进行审查和实地考察,并对相关执业人员进行有关、隔离和无菌操作等基本知识和技能的现场抽查考核,对验收合格的机构,由区卫生局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查不合格的,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并通知申请人。验收合格的机构同时报市卫生局(医政处)备案,市卫生局将组织不定期抽查,对抽查不合格的机构及时通知区卫生局责令该机构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不合格的由区卫生局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七申请执业登记应提交下列材料:
1.医疗机构筹建情况的自查报告;
2.《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
3.《医疗机构设置批准书》;
4.用房产权证明或使用证明; .
5、科室布局建筑设计平面图;
6、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
7.医疗机构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
8、消防、环保验收合格证明;
9、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和各科室负责人的简历和有关证件,包括身份证、毕业证、职称证、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其他卫技工作人员名录及其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
执业医师已注册的需提交原注册机构所辖卫生行政部门同意的.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未注册的提交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其中未注册的外地医师需提供对方卫生行政部门开具的未注册证明;已取得医师资格证后二年未注册的需提交培训并考核合格证明。执业护士未在厦门注册的需提供执业护士变更注册申请书,外省的还需经对方省卫生厅同意意见。其他医技人员已在其他医疗机构工作的需提供原机构同意意见。
10、仪器、设备清单;供应室和放射科(X光室)的合格证明;
11、退休人员的原单位回执;
12、个人合伙设置的医疗机构,还应提交合同书;股份制医疗机构还应提交组织章程。
一、审批工作程序
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
二、受理范围
个人和单位申请开办门诊部(含专科门诊部)。
三、申请设置 医疗机构程序
1、到拟开办地的区卫生局提交设置申请书。
2、区卫生局受理后,25日内对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申请核发《医疗机构设置批准书》,并交一份申报材料和《医疗机构设置批准书》报备市卫生局(医政处、中医类交中医处、基层卫生类交基妇处)。
3、市卫生局有权在按到备案报告30日内纠正或撤消区卫生局作出的不符合相应条件和程序的《医疗机构设置批准书》。
四、申请设置 医疗机构应提交下列材料:
1、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
2、可行性分析报告;
3、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五、取得《医疗机构设置批准书》者,应根据《医疗机构(门诊部)准入标准》进行筹建,筹建工作完成后,向区卫生局申请执业登记。
六、区卫生局应自受理执业登记申请之日起30天内,对筹建.情况进行审查和实地考察,并对相关执业人员进行有关、隔离和无菌操作等基本知识和技能的现场抽查考核,对验收合格的机构,由区卫生局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查不合格的,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并通知申请人。验收合格的机构同时报市卫生局(医政处)备案,市卫生局将组织不定期抽查,对抽查不合格的机构及时通知区卫生局责令该机构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不合格的由区卫生局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七申请执业登记应提交下列材料:
1.医疗机构筹建情况的自查报告;
2.《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
3.《医疗机构设置批准书》;
4.用房产权证明或使用证明; .
5、科室布局建筑设计平面图;
6、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
7.医疗机构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
8、消防、环保验收合格证明;
9、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和各科室负责人的简历和有关证件,包括身份证、毕业证、职称证、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其他卫技工作人员名录及其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
执业医师已注册的需提交原注册机构所辖卫生行政部门同意的.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未注册的提交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其中未注册的外地医师需提供对方卫生行政部门开具的未注册证明;已取得医师资格证后二年未注册的需提交培训并考核合格证明。执业护士未在厦门注册的需提供执业护士变更注册申请书,外省的还需经对方省卫生厅同意意见。其他医技人员已在其他医疗机构工作的需提供原机构同意意见。
10、仪器、设备清单;供应室和放射科(X光室)的合格证明;
11、退休人员的原单位回执;
12、个人合伙设置的医疗机构,还应提交合同书;股份制医疗机构还应提交组织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