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会成立条件和程序办理
慈善基金会分面向公众募捐的公募基金会和不得面向公众募捐的非公募基金会两种。
基金会或者说慈善基金会,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成立的非盈利性法人。作为一种基本的社会组织和制度形态,基金会不同于政府、企业,也有别于一般的非营利组织,公益性、非营利性、非政府性和基金信托性是基金会的基本特征。
非公募基金会所需要的条件和资料有哪些呢?
一、申请设立登记条件:
1.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
2.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
3.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4.有固定的住所
5.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申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申请书
2.章程草案
3.验资证明和住所证明
4.理事名单、身份证明以及拟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简历
5.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的文件
根据民政部《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方法》第七条
依法成立的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以下称申办人)凡具备相应的条件,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民政部门提出举办社会福利机构的筹办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