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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性保险经纪注册流程以及办理条件

区域:
北京 > 房山 > 长阳
类别:
代办审批
地址:
北京各个区域
1、股东、发起人信誉良好,较近3年无重大记录;
2、注册资本达到《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本规定限额;
3、公司章程符合有关规定;
4、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本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5、具备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6、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固定住所;
7、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业务、财务等计算机软硬件设施;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经营区域不限于注册地
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其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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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以本规定注册资本较低限额设立的,可以申请设立3家分支
机构;此后,每申请增设一家分支机构,应当至少增加注册资本人民币20万元;其中,
在住所地以外每一省、自治区或者直辖市**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至少增加注册资
本人民币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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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名称中应当包含“保险代理”或者“保险销售”字样,且
字号不得与现有的保险中介机构相同,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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