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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流通许可新办应提交的材料

区域:
北京 > 海淀 > 知春路
类别:
代办审批
地址:
海淀区知春路108号豪景大厦B座2203
食品流通许可新办应提交的材料   褚经理       150-1047-1016
食品流通许可新办应提交的材料   褚经理       150-1047-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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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书》;
(二)《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以及经营场所的具体方位图;
说明:食品经营场所既应当符合食品安全的有关要求,也应当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关于经营场所的有关要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关于住所(经营场所)的要求以北京市工商局网站公示的要求为准。北京市食品监督管理局办理食品流通许可,对食品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的审查将参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关于经营场所的要求。但是,食品经营场所通过北京市食品监督管理局的审查,不代表也能通过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审查。
经营场所的证明是指标明商业用房用途的房产证明文件。没有房产证明的农村房以乡政府的证明为准。食品经营场所应当是实际可以使用的真实地址,具备经营食品所需的办公条件。
(四)负责人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有食品安全技术人员的,还需提供技术人员身份证明;
(五)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初中以上学历证明原件
(六)与食品经营相关的经营设备、工具清单;
说明:食品经营设备、工具是指摆放食品的货架、盛放散装食品的容器、容器的清洗设备、存放废弃物的容器、售货专用工具用具、用于散装食品的包装材料等。经营散装熟食的,应当配备具有加热或冷藏功能的密闭式熟食柜,设可开合的取物窗(门)。
(七)与食品经营相关的经营设施空间平面布局图和操作流程的文件;

食品流通许可新办应提交的材料   褚经理       150-1047-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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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治理网络直播乱象,加强对网络直播平台的规范管理,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处置力度,日前,国家网信办发出通知,要求全国互联网直播服务企业自7月15日起,向属地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进行登记备案工作。

  此次备案主体为从事互联网信息转载服务、传播平台服务的互联网直播服务企业(包括开办直播栏目/频道的商业网站客户端),以及其他类互联网直播服务的企业。取得互联网信息采编发布服务许可的中央(地方)单位(含其控股的单位)主管主办的相关业务平台不在此次备案之列。

  通知要求,各属地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主动通知本地区互联网直播服务企业进行备案,明确所需材料、提交形式等要求,提供电子版《备案表》,并督促有关企业在接到通知30日内,向属地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现场提交纸质版与电子版材料。各互联网直播服务企业要认真落实备案有关要求,不备案的违法违规企业,网信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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