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资公司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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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公司注册:李经理I87-OI48-OZ75 海淀区大恒科技大厦大恒科技大厦南座5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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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公司是经我国有关部门批准,遵守我国有关法规规定,从事某种经营活动,由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国外投资方与我国投资方共同经营或独立经营,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
北京中外合资公司注册流程
①: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工商局)
②:行业前置审批(行业主管部门)
③:立项审批(区发改委)
④:章程、合同审批(区商务局)
⑤:组织机构代码预先核准(质量技术监督局)
⑥:批准证书(区商务局)
⑦:工商注册登记(工商局)
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质量技术监督局)
⑨:税务登记证书(税务局)
⑩:登记(外管局)
⑪:银行开户许可证书(银行)
⑫:验资报告(会计师事务所)
北京中外合资公司注册所需资料
(一)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应向审批机关提交以下文件:
中方应该提交的文件
中方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拟设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由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一方提供)
由中方授权代表签署的的合资企业合同和章程(原件)
由中方委派的合营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人选名单(原件)
中方合营企业主管部门和合营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设立该合营企业签署的意见(原件)
中方对新公司董事会成员的委派书(原件)
由会计师事物所出具的中方企业净资产报告(原件)
若企业以实物投资,必须提供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确认文件(原件)
董事会成员的任职文件及董事身份证明
(二)外方需要提供以下文件
外国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如果外国投资者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供其有关的身份、履历和资信情况的有效证明。
外方提供银行资信证明2份(原件)
拟设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由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一方提供)
外方经公证的合法开业证明(原件)
由外方授权代表签署的的合资企业合同和章程(原件)
由外方委派的合营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人选名单(原件)
外方对新公司董事会成员的委派书(原件)及董事身份证明
若企业以实物投资,必须提供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确认文件(原件)
北京中外合资公司注册资金
除了某些行业对于外商投资企业规定了低注册资本要求,对于合资企业的低注册资本没有通用的法律规定,在实际操作中一般为20万美元,在一些开发区 也有更低的,如14万美元。外商投资企业不同于内资企业,内资企业要求先验资,再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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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公司是经我国有关部门批准,遵守我国有关法规规定,从事某种经营活动,由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国外投资方与我国投资方共同经营或独立经营,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
北京中外合资公司注册流程
①: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工商局)
②:行业前置审批(行业主管部门)
③:立项审批(区发改委)
④:章程、合同审批(区商务局)
⑤:组织机构代码预先核准(质量技术监督局)
⑥:批准证书(区商务局)
⑦:工商注册登记(工商局)
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质量技术监督局)
⑨:税务登记证书(税务局)
⑩:登记(外管局)
⑪:银行开户许可证书(银行)
⑫:验资报告(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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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应向审批机关提交以下文件:
中方应该提交的文件
中方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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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中方授权代表签署的的合资企业合同和章程(原件)
由中方委派的合营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人选名单(原件)
中方合营企业主管部门和合营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设立该合营企业签署的意见(原件)
中方对新公司董事会成员的委派书(原件)
由会计师事物所出具的中方企业净资产报告(原件)
若企业以实物投资,必须提供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确认文件(原件)
董事会成员的任职文件及董事身份证明
(二)外方需要提供以下文件
外国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如果外国投资者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供其有关的身份、履历和资信情况的有效证明。
外方提供银行资信证明2份(原件)
拟设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由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一方提供)
外方经公证的合法开业证明(原件)
由外方授权代表签署的的合资企业合同和章程(原件)
由外方委派的合营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人选名单(原件)
外方对新公司董事会成员的委派书(原件)及董事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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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某些行业对于外商投资企业规定了低注册资本要求,对于合资企业的低注册资本没有通用的法律规定,在实际操作中一般为20万美元,在一些开发区 也有更低的,如14万美元。外商投资企业不同于内资企业,内资企业要求先验资,再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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