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哪里做亲子鉴定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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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 房子过户给儿子后,再也没见他上门 老两口状告儿子要回房子 邵阳的谢先生夫妇年过七旬,一儿一女,本该是过着让人羡慕儿孙绕膝的生活,却因为儿子的不闻不问常年眉头紧锁,被逼无奈,把儿子告上法庭,要回属于老两口的房子。近日,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附义务赠与合同纠纷案。 谢先生夫妇一儿一女,都已经成家,考虑到老两口年纪越来越大,生活不便,需要人照顾,他们与儿女商量后,把他们名下的一套房送给儿子,要求儿子照顾老两口生老病死。
2012年11月9日,谢先生夫妇与他们的儿子谢小某签订《赠与合同》,约定谢先生夫妇将一套房屋赠与谢小某,两人今后生老病死的一切责任均由谢小某承担,并在公证处办理了公证书。 合同签订后,谢小某如约给了老两口生活费,但随着老两口身体越来越差,出入医院的次数越来越多,谢小某来的次数越来越少,甚至电话也常常打不通。2015年5月以后,谢小某不再支付两人的生活费和医药费。 眼看着儿子对两人越来越冷淡,两位老人很忧心,多次找谢小某,都被各种理由搪塞,直至后来几个月都见不上儿子。两口子生活都成问题,更别说看病住院了,两人不得不把儿子告上了法庭,称儿子不履行房屋赠与合同中约定的赡养义务,请求法院帮忙要回他们的房子。 邵阳市大祥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合同法》:“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谢先生夫妇赠与房屋的目的就是要求受赠人能够负责其“生老病死”,而谢小某无论是作为受赠人还是以儿子的身份,对老两口的生养死葬均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谢小某不向原告支付生活费、医药费的行为违反了《赠与合同》的约定,以其实际行为表明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附义务。 法院一审判决解除赠与合同,被告谢小某将房屋返还给原告谢先生夫妇并协助办理好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案例2 女儿起诉父亲请求得到法院支持 物价涨了约定抚养费可涨 五年前判决每月400元抚养费,五年后还能适用吗?郴州临武的小唐就因几年不变的抚养费,起诉父亲要求“涨价”,近日,临武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件,小唐的诉讼请求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2011年2月,年仅6岁的小唐遭遇父母离异,法院判决小唐由母亲抚养,父亲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400元。此后,小唐一直跟随母亲生活,父亲按时支付抚养费。 几年过去了,物价涨了,小唐长大了,生活需求也更多,母亲的工资难以维系小唐的生活、学习和医疗等费用。小唐母亲多次跟唐某沟通,都无果。无奈之下,小唐一纸诉状将父亲唐某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判决父亲唐某将原每月支付的抚养费由400元增加到1000元。 法院受理该案后,查明小唐的父亲唐某系当地教师,工资由原来的2100元/月增加至3000元/月。 法院审理后认为,夫妻双方对子女均有抚养的义务,婚姻法中有“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的规定,考虑到当前物价和消费支出增加因素的影响,小唐以每月400元抚养费已不能满足其生活需要为由,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增加抚养费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依法予以支持。考虑到唐某当前工资收入为3000元/月,宜将小唐的抚养费增加至每月750元为宜。故法院终判决被告唐某每月支付小唐抚养费750元直至小唐成年。 案例3 月薪七千竟不给孩子一分钱抚养费 娄底男被拘留并强制执行 离婚五年了,月薪七千,却不出一分钱抚养费,娄底男子刘某没想到,自己跑到浙江打工,还是被娄底新化法院司法拘留,在支付了四万元抚养费后,法院还向他所在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每月划扣四千元到指定账户,直到全部支付完毕。 2011年,刘某与妻子彭女士协议离婚,双方约定由父亲刘某承担孩子小刘的抚养费,但离婚后刘某从没给过一分钱。 2013年8月,彭女士帮小刘起诉到法院,要求其父刘某支付抚养费。庭审中,刘某提出做亲子鉴定,经鉴定,刘某是小刘的亲生父亲。得知这一结论后,刘某却远走他乡,拒绝参加后续庭审。新化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刘某一次性支付小刘抚养费7万元。 由于刘某一直不履行支付抚养费义务,2016年,小刘向新化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查明,刘某在浙江省慈溪市某超市任区域防损经理,工资约7000元/月,完全有履行能力。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维护判决,新化法院孟公法庭两名法官立即赶赴浙江慈溪市,在当地法院执行局的协助下,对被执行人刘某采取了拘留措施。拘留期间,被执行人刘某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支付了4万元抚养费。其余部分,新化法院依法向刘某工作的超市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该超市每月扣划被执行人刘某工资4000元到法院执行款专户,直至全部支付完毕。 律师说法 赡养抚养是义务,任何借口都没法律依据 宁波睿邦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刘明介绍,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负担抚养费的一部分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抚养费一般包括了生活费、医疗费、教育费等费用。在具体审判中,如果一方拒绝支付抚养费,另一方可以起诉拿到判决结果后,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刘明提醒,有些夫妇在签订抚养协议时,会对延期支付抚养费支付利息或者违约金,这是不合法的。 赡养老人方面,一些子女以各种理由推脱赡养责任,比如父母自己有工资;父母已经离婚多年,其中一方没有照顾自己;父母与儿子一同生活,女儿不用赡养等,这类理由都没有法律依据。刘明建议,如果老人选择其中一名子女“赠房养老”,一定要签订协议,并进行公证,既能避免家庭纠纷,又能确保自己能安享晚年。
案例1 房子过户给儿子后,再也没见他上门 老两口状告儿子要回房子 邵阳的谢先生夫妇年过七旬,一儿一女,本该是过着让人羡慕儿孙绕膝的生活,却因为儿子的不闻不问常年眉头紧锁,被逼无奈,把儿子告上法庭,要回属于老两口的房子。近日,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附义务赠与合同纠纷案。 谢先生夫妇一儿一女,都已经成家,考虑到老两口年纪越来越大,生活不便,需要人照顾,他们与儿女商量后,把他们名下的一套房送给儿子,要求儿子照顾老两口生老病死。
2012年11月9日,谢先生夫妇与他们的儿子谢小某签订《赠与合同》,约定谢先生夫妇将一套房屋赠与谢小某,两人今后生老病死的一切责任均由谢小某承担,并在公证处办理了公证书。 合同签订后,谢小某如约给了老两口生活费,但随着老两口身体越来越差,出入医院的次数越来越多,谢小某来的次数越来越少,甚至电话也常常打不通。2015年5月以后,谢小某不再支付两人的生活费和医药费。 眼看着儿子对两人越来越冷淡,两位老人很忧心,多次找谢小某,都被各种理由搪塞,直至后来几个月都见不上儿子。两口子生活都成问题,更别说看病住院了,两人不得不把儿子告上了法庭,称儿子不履行房屋赠与合同中约定的赡养义务,请求法院帮忙要回他们的房子。 邵阳市大祥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合同法》:“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谢先生夫妇赠与房屋的目的就是要求受赠人能够负责其“生老病死”,而谢小某无论是作为受赠人还是以儿子的身份,对老两口的生养死葬均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谢小某不向原告支付生活费、医药费的行为违反了《赠与合同》的约定,以其实际行为表明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附义务。 法院一审判决解除赠与合同,被告谢小某将房屋返还给原告谢先生夫妇并协助办理好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案例2 女儿起诉父亲请求得到法院支持 物价涨了约定抚养费可涨 五年前判决每月400元抚养费,五年后还能适用吗?郴州临武的小唐就因几年不变的抚养费,起诉父亲要求“涨价”,近日,临武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件,小唐的诉讼请求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2011年2月,年仅6岁的小唐遭遇父母离异,法院判决小唐由母亲抚养,父亲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400元。此后,小唐一直跟随母亲生活,父亲按时支付抚养费。 几年过去了,物价涨了,小唐长大了,生活需求也更多,母亲的工资难以维系小唐的生活、学习和医疗等费用。小唐母亲多次跟唐某沟通,都无果。无奈之下,小唐一纸诉状将父亲唐某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判决父亲唐某将原每月支付的抚养费由400元增加到1000元。 法院受理该案后,查明小唐的父亲唐某系当地教师,工资由原来的2100元/月增加至3000元/月。 法院审理后认为,夫妻双方对子女均有抚养的义务,婚姻法中有“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的规定,考虑到当前物价和消费支出增加因素的影响,小唐以每月400元抚养费已不能满足其生活需要为由,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增加抚养费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依法予以支持。考虑到唐某当前工资收入为3000元/月,宜将小唐的抚养费增加至每月750元为宜。故法院终判决被告唐某每月支付小唐抚养费750元直至小唐成年。 案例3 月薪七千竟不给孩子一分钱抚养费 娄底男被拘留并强制执行 离婚五年了,月薪七千,却不出一分钱抚养费,娄底男子刘某没想到,自己跑到浙江打工,还是被娄底新化法院司法拘留,在支付了四万元抚养费后,法院还向他所在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每月划扣四千元到指定账户,直到全部支付完毕。 2011年,刘某与妻子彭女士协议离婚,双方约定由父亲刘某承担孩子小刘的抚养费,但离婚后刘某从没给过一分钱。 2013年8月,彭女士帮小刘起诉到法院,要求其父刘某支付抚养费。庭审中,刘某提出做亲子鉴定,经鉴定,刘某是小刘的亲生父亲。得知这一结论后,刘某却远走他乡,拒绝参加后续庭审。新化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刘某一次性支付小刘抚养费7万元。 由于刘某一直不履行支付抚养费义务,2016年,小刘向新化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查明,刘某在浙江省慈溪市某超市任区域防损经理,工资约7000元/月,完全有履行能力。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维护判决,新化法院孟公法庭两名法官立即赶赴浙江慈溪市,在当地法院执行局的协助下,对被执行人刘某采取了拘留措施。拘留期间,被执行人刘某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支付了4万元抚养费。其余部分,新化法院依法向刘某工作的超市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该超市每月扣划被执行人刘某工资4000元到法院执行款专户,直至全部支付完毕。 律师说法 赡养抚养是义务,任何借口都没法律依据 宁波睿邦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刘明介绍,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负担抚养费的一部分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抚养费一般包括了生活费、医疗费、教育费等费用。在具体审判中,如果一方拒绝支付抚养费,另一方可以起诉拿到判决结果后,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刘明提醒,有些夫妇在签订抚养协议时,会对延期支付抚养费支付利息或者违约金,这是不合法的。 赡养老人方面,一些子女以各种理由推脱赡养责任,比如父母自己有工资;父母已经离婚多年,其中一方没有照顾自己;父母与儿子一同生活,女儿不用赡养等,这类理由都没有法律依据。刘明建议,如果老人选择其中一名子女“赠房养老”,一定要签订协议,并进行公证,既能避免家庭纠纷,又能确保自己能安享晚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