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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国际经贸关系专业硕士:国际商法的特点

  商法的特征是指商法区别于其他法律的根本标志,是商法本质的外在表现,主要有以下几个特征:

  1、商法调整行为的营利性特征

  商行为顾名思义与利益有关,营利性是商事活动的主要特征,如商主体身份之确立、商行为之界定、商活动之目的及商立法和司法原则,无不与营利有关,商法的制度也亦如此。

  2、商法调整对象的特定性

  商法作为民法的特别法,在调整对象上区别于民法。民法的调整对象具有普遍性,而商法调整的对象是确定的,它仅适用于履行商事登记而具有商主体资格的人,或者说,仅适用于商行为。

  3、商法规范较强的技术性和易变性

  商法是一门实践性较强的法,它对商行为中的行为方式、行为环节、行为规则都作了具体、详实的规定,具有可操作性和技术性。商法规范本身必须及时反映现实商事交易活动之所需求,商事交易的内容和形式都是发展变化的,因而商法与其他法律相比,其修改更为频繁。

  4、商法的公法性

  大陆法系国家把法律分为公法和私法,商法作为民法的一部分本质上应该属于私法,但里面含有大量的公法性条款,如国家通过立法形式干预商事交易活动的规范。

  5、商法的国际性

  商法初起源于商事交易习惯,而商事交易本身是一种跨国界的活动。因此,在人类社会早期阶段,商法主要是一种跨国商事交易习惯和惯例,这种状况一直延续到中世纪。后来各国都制定了国内法,国内法的制定对国际贸易产生了一定的阻碍,20世纪以来,随着资本主义进一步发展和贸易全球化趋势加强,商法国际化呼声日益高涨,终导致下列结果,国际商事立法得以加强,各国的国内法与国际商事法律、惯例之间更为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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