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4期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个税处理
第24期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个税处理
作者:周华洋 来源:中财讯集团
税收的强制性、固定性、无偿性,决定了税务风险是企业经营过程中的主要风险,因此,防范税收风险就源自于全面理解和掌握税收法律法规的本意。【华洋论税】就企业财税人员容易弄错的热点、难点税收问题进行全面系统地加以论述,帮助企业财税人员正确掌握和运用税收法律法规。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个税处理
【本集提示】 自2015年4月1日起,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并应于非货币性资产转让、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
【案情说明】
2017年8月10日董迪威将自己在“宏发大厦”的一层商业房产,准备投资到北京新华商业有限公司。该房产购于2015年,当时买价5200万元。2015年7月31日,董迪威请了评估公司进行了评估,评估价8200万元,评估费用10万元。
【案例分析】
董迪威的598万元个人所得税交不交?若不交,要不要税务机关审批?
(8200-5200-10)X20%=598(元)
【法律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0号)
【政策解读】
依据上述法律法规之规定,董迪威将自己原值5200万元的房产作价8200万元投资到北京新华商业有限公司,其差价部分是要交纳个人所得税的。但是考到董迪威的这部分所得没有真正的实现,即没有收到现金,他一次性缴纳598万元个人所得税确实有困难的,因此允许他自2017年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本集结论】
董迪威应于2017年9月15日前,自行制定缴税计划,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备案表》、纳税人身份证明、投资协议、非货币性资产评估价格证明材料、能够证明非货币性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的相关资料,分5年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这里,关键的事项是“自行制定缴税计划”。按照上述税收文件,董迪威的“缴税计划”应该是:2017年至2020年这四年的“缴税计划”为零,到2021年再去交纳598万元的个人所得税。当然,董迪威在2017年至2020年这四年内取得现金收入,现金部分应优先用于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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