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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区大望路SOHO现代城2号楼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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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地址:朝阳区大望路SOHO现代城2号楼1202
我公司名称:金元通达(北京)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四种情形可追加其他主体责任

(1)未经清算即注销

《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条: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图片来源:Pixabay

(2)清算程序违法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九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3)股东或第三人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条: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在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第三人书面承诺对被执行人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承诺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无偿接受公司财产者承担责任

《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被注销或出现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被责令关闭、歇业等解散事由后,其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无偿接受其财产,致使该被执行人无遗留财产或遗留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为被执行人,在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图片来源:Pixabay

通过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债务人公司即使注销了,还是有可能通过追究股东等主体的责任来实现债权的回收,那么如何去发现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形呢?

二、清算报告是关键

根据笔者的经验,在执行过程中,主要还是通过调取债务人企业的工商内档,查看是否有清算报告。如果注销企业没有清算报告,则涉嫌清算违法;如果注销企业有清算报告,则可以看是否有股东或者第三人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此外还可以是否有他人无偿接收了公司财产。总而言之,研究注销企业的清算报告是关键。

查明确有如上情形,就可以向法院申请追加其他主体为被执行人或者另案起诉追究其他主体的责任。笔者曾经办的一个案子就是由于发现了上述情形之一,终成功追加,股东主动申请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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