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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印花税代售点--

区域:
北京 > 朝阳 > 建外大街
类别:
审计
地址:
建国门外大街
 ①凡是一项信贷业务既签订借款合同,又一次或分次填开借据的,只以借款合同所载金额为计税依据计税贴花;凡只填开借据并作为合同使用的,应以借据所载金额为计税依据计税贴花。

  提示:不增加纳税人负担,同一事项避免重复征税。

  ②借贷双方签订的流动资金周转性借款合同,一般按年(期)签订,规定高限额,借款人在规定的期限和高限额内随借随还,为避免加重借贷双方负担,对这类合同只以其规定的高限额为计税依据,在签订时贴花一次,在限额内随借随还不签订新合同的,不再贴花。

  提示:道理同①。

  ③对借款方以财产作抵押,从贷款方取得一定数量抵押贷款的合同,应按借款合同贴花;在借款方因无力偿还借款而将抵押财产转移给贷款方时,应再就双方书立的产权书据,按产权转移书据的有关规定计税贴花。

  提示:卖方涉及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买方涉及印花税、契税。

  ④对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的融资租赁业务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应按合同所载租金总额,暂按借款合同计税。

(9)财产保险合同的计税依据为支付(或收取)的保险费金额,不包括所保财产的金额。

  (10)技术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所载的价款、报酬或使用费。

  对技术开发合同,只就合同所载的报酬金额计税,研究开发经费不作为计税依据。

  (11)产权转移书据以书据中所载的金额为计税依据。

  (12)记载资金的营业账簿,以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两项合计金额为计税依据。

  其他账簿按件贴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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