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合理筹划企业所得税
方兴集团为您提出以下几条:
(一)集团发生管理费,分摊税法不理会
集团公司中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和综合管理职能,并且为其下属分支机构和企业提供管理服务,向下属分支机构和企业分摊总机构管理费是时下比较通行的做法。但是,目前政策已经发生了变化,新政策规定母公司以管理费形式向子公司提取费用,子公司因此支付给母公司的管理费,不得在税前扣除。有关企业应当及时调整有关业务的操作模式,否则就会产生涉税风险。在新政策环境里改为有偿服务计收入,不计管理费,这样子公司可以税前扣除,从母子两公司整体看,只要掌握好盈亏平衡点,其服务费的企业所得税总和可以为零。
(二)企业发生招待费,合理筹划可不贵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进一步明确,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高不得超过当年营业收入的5‰,税法规定在一定的比例范围内可在所得税前扣除,超过标准的部分不得扣除。假设企业当期营业收入为M,当期列支业务招待费为N,按照规定,当期允许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金额为60%*N,同时要满足不大于5‰*M。由此可以推算出,在60%*N=5‰*M这个点上,可以同时满足企业的要求,由此可得出8.3‰*M=N。也就是说,如果当期列支的业务招待费等于营业收入的8.3‰这个临界点时,企业就可以充分利用好上述政策。
(三)如何捐赠有学问,筹划适当可当收益
一些企业发现自己的应纳税所得额很大,要缴纳大笔的企业所得税,同时,企业希望利用捐赠的形式支持社会公益事业,建立企业的良好形象。因此,这些企业通常会采取向公益事业捐钱捐物的方式,即合法地减轻了企业所得税税负,又扩大了企业社会影响。从捐赠形式看,基金会形式优,其次是现金捐赠,第三是提供劳务,后是实物捐赠。现金捐赠中,由个人名义捐赠,其次基金会捐赠,后为企业直接捐赠。其实,要达到上述目的,捐赠并不是有效的方式,如果将捐赠变投资,合作双方都能降税负,效果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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