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期 接受走逃企业小发票 引爆税收大风险
第4期 接受走逃企业小发票 引爆税收大风险
作者:傅宗仁 来源:中财讯集团
【事由】2016年10月,一建筑企业(以下简称甲企业)在上海的项目部,接到采购人员交来的钢材采购专用发票,票面金额120万元,税额20.4万元,开票方是上海市某钢材批发企业(以下简称乙企业)。甲企业财务人员到税务机关进行了发票认证,认证通过后,记入进项税额,申报抵扣增值税。
【纷争】2017年1月,甲企业接到税务机关电话,告知乙企业已被上海市税务机关列为走逃企业,该企业开出的专用发票被列为“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尚未申报抵扣或申报出口退税的,暂不允许抵扣或办理退税;已经申报抵扣的,一律先作进项税额转出。要求甲企业将已抵扣的进项税额20.4万元,作进项转出(即:要补交增值税20.4万元)。
甲企业老板和会计都认为,发票已通过认证,不可能是“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未作进项税额转出。
【结局】2017年2月底,税务机关派出人员到甲企业进一步宣传;同时,对企业的其他发票开展了进一步核查,发现甲企业还存在新、老项目划分不清、擅自扩大抵扣范围等违法行为,一并补税罚款102万元。
【嗟叹】接受走逃企业发票,引爆税收风险,得不偿失!
【疑问】
(1)为什么专用发票通过了防伪税控系统的认证,却还被认定为“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
(2)为什么乙企业的走逃,却殃及甲企业要补税?
【解析】
(1)防伪税控系统,只能识别发票真伪,让假票无处遁形,并逐渐销声匿迹,但却不能判定是否有真实业务,即不能判定是否“真票假开”。
(2)乙企业因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被认定为“走逃企业”,其开出的发票,并未缴税,如让其他企业抵扣,就会损害国家税收。
有人对此不解,认为应该处罚走逃企业,而不能不让接受企业抵扣啊!说实话,接受企业,确实很冤屈!
【展思】如何有效防范接受走逃企业的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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