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4节 销售激励的税收筹划
第24节 销售激励的税收筹划
作者:本站原创 来源:中财讯集团
目前,多数企业对销售人员的市场开拓情况都以一定的方法给予奖励,其做法主要是将销售人员的销售业务量与报酬有机地结合起来,即按销售量乘以一个百分比,作为销售人员的提成奖金。这种做法从企业管理的角度来看,当然是适用的有效方法,但是从税收的角度来看,就有其不尽合理之处,可能导致个人所得税负担偏高。
如果我们能够将供销人员在实际销售过程中发生的费用作适当的分解,或者在企业享受低税率与个人所得税实际税率之间进行权衡,企业则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中选择较低的税率来纳税,只要计算准确,操作得当,必然会对企业和个人都有利。
案例:销售员小王平时每月从企业领取2000元,年终按销售业绩提取奖金12万元。企业按规定代扣小王的个人所得税为:(2000+120000-2000)×45%-15375=38625(元)
分析:但实际上,销售员小王实际得到的奖金并没有这么多,企业发放的奖金总额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差旅费和业务招待费,按奖金总额缴纳个人所得税不太合适。
如果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方案设计,只需要财务人员将会计核算方法改变一下,销售提成政策不变,但在具体处理有关差旅费和业务招待费时作适当变通,即平时将差旅费和招待费分离出来实报实销。
这样,到年底不仅这些费用可以在所得税前列支降低了企业所得税,而且也适当降低了个人所得税。
若上述个人提取的“提成奖”中差旅费以及通讯费等占30%,招待费用占10%,并取得合法的凭证。那么,在账务处理时确认的销售员的差旅费为36000元,业务招待费为12000元。
账务处理如下:
借:营业费用——差旅费 36000
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 12000
贷:库存现金 48000
该企业所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则:
全年差旅费和业务招待费减少应纳税所得额=36000+12000=48000(元)
减少企业所得税=48000×25%=12000(元)
如果奖金年终一次发放,则代扣的个人所得税如下:72000÷12=6000(元),适用20%的个人所得税税率,则:
应纳个人所得税=72000×20%-375=14025(元)
节说额=38625-14025=24600(元)
注:本案例来自由蔡昌老师编着的[中财讯财学院、中财讯财税研究院]培训教材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