吊销转注销 晖昌通
对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无须待其清理完债权、债务后再办理注销手续,而可以由登记主管机关吊销后直接履行注销手续,这样才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理由 是:目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几乎全是查无下落企业或“空壳”企业,他们不会有人出面清理债务,也没有能力偿还债务。应该让其主管部门、投资人出面清理债 权债务,这样才对债权人有利。这在法规中或司法实践中也是能找到依据的。高人民法院法经〔2000〕23号和〔2000〕24号两个批复都明确规定:企 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至被注销登记前,该企业法人组成人员下落不明,无法通知参加诉讼,债权人以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的开办单位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也 应予以准许。该开办单位对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如果不存在投资不足或者转移资产逃避债务情形的,仅应作为企业清算人参加诉讼,承担清算责任。被吊销 营业执照的企业无须再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几乎全是因查无下落或“空壳”多年不办理年检手续的,这些企业多因欠债、亏损导致资不抵债,使投资人和企业管理人员放弃经营,躲避起来,以逃避清偿债务。
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几乎全是因查无下落或“空壳”多年不办理年检手续的,这些企业多因欠债、亏损导致资不抵债,使投资人和企业管理人员放弃经营,躲避起来,以逃避清偿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