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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关系与票据基础关系(银承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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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票据关系与票据基础关系的互相关系表现如下:

  (1)票据关系是基于票据行为在票据当事人之间发作的特有的债权债务关系。票据根底关系是依据票据理论的需求,相关于票据关系而笼统出来的与票据有关的一系列民法上关系及其他的法律关系的总称。主要包括票据缘由关系、票据资金关系及票据预定关系。

  (2)票据关系是基于票据行为产生的一种独立债权债务关系。票据一经作成,即产生了不依附于其他关系而存在的票据债权债务关系。票据法的重要功用之一是将票据赋予独立性。

  (3)根底关系与票据关系互相别离,互相独立。票据关系是别离于根底关系的无因性的法律关系。票据关系的效能,仅根据票据行为的方式和内容,而不受根底关系的影响。票据关系与票据根底关系互相别离的无因性,是两者关系的根本原理⑷根底关系在特定条件下,对票据关系及票据权益的完成起牵轮作用,主要表如今:

  ①票据缘由关系是构成票据当事人为票据行为的缘由的根底关系。缘由关系在一定条件下构成票据关系直接当事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票据关系有限制作用。

  ②票据资金关系是汇票、支票的付款人与出票人之间有关票据付款、资金提供与处分的根底关系。一定条件下限制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的票据关系。

  ③票据预定关系是授受当事人之间,在发行票据前,对有关票据的事项达成的合意,或者在背书前,对背书事项所停止的商定等。当事人预定的票据行为一旦停止,预定关系即因实行而消灭。
票据基础关系和票据法上的关系http://www.yc***/article/pjjcgx.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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