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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工伤保险门(急)诊费用申报须知
一、设定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人民共和国令第375号);
2.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关于下发《北京市工伤保险审核结算使用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医保发[2003]51号);
3.关于北京市工伤职工就医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医保发[2004]27号);
4. 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18号);
5.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44号);
6.关于加强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管理工作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7]7号);
7.关于印发《北京市工伤保险医疗费用手工报销申报表》、《北京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手工报销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医保发[2009]70号);
8.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42号);
9.关于印发《北京市工伤职工就医和医疗费用结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人社工发[2011]381号);
10.《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人民共和国令 (第586号);
11.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
12.关于北京市工伤职工异地就医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工发[2012]131号);
13.关于北京市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持社会保障卡就医及医疗费用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医保发[2013]33号)
二、申请条件
1.《工伤证》下发前就医的费用;
2.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工伤证》上交期间发生的就医费用;
3.急诊未持卡就医的费用;
4.异地就医的费用;
5.新参保未发社保卡就医的费用;
6.补换卡期间的就医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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